喪偶兒媳未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還想要繼承公婆房產?

喪偶兒媳不僅僅要盡贍養義務,而是要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來源:法信

作者:陳程 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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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正文

喪偶兒媳認為自己對已故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當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兩位老人的遺產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繼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涉案房屋根據公證遺囑和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原告未盡主要贍養義務,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情

浦老爹和邵阿婆生育4子1女,分別為浦山、浦西、浦響、邵天和浦燕。邵天1996年去世,邵天和李雨是夫妻,育有一個女兒邵麗。

2011年,浦老爹和邵阿婆領取了一處房屋的房產證,所有權人為兩位老人。2014年4月,浦老爹去世。2014年10月,邵阿婆在南通市崇川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在我死亡後,房屋中屬於我的財產給我的兒子浦山”。2017年3月,邵阿婆去世。

處理完老人的身後事,浦山召集兄妹前來商議遺產的處理。李雨認為,自己對兩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當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兩位老人的遺產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

另查明,2017年4月,浦山、浦西、浦響、浦燕、李雨、邵麗在公證處的一份詢問筆錄中陳述,李雨雖然已經再婚,但也一起參與照顧老人、料理了兩位老人的身後事。同時,還陳述李雨作為喪偶兒媳,對邵阿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訴訟過程中,經法院委託,涉案房產評估總價為90.89萬元。

庭審中,浦山、浦西、浦響、浦燕均否認李雨對浦老爹和邵阿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經法律釋明,李雨並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對兩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為了弄清楚案件事實,承辦法官檢索了崇川區法院家事法庭歷年來的贍養案件,發現2009年浦老爹和邵阿婆向法院起訴浦山、浦西、浦響、李雨要求贍養,後申請撤訴。2017年1月,邵阿婆再次向法院起訴浦山、浦西、浦響、浦燕、邵麗要求承擔贍養義務,因邵阿婆在訴訟過程中死亡,該案終結訴訟。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喪偶兒媳不僅僅要盡贍養義務,而是要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浦老爹和邵阿婆生前曾起訴包括李雨在內的多名子女請求贍養,足以證明李雨並未對兩位老人盡主要贍養義務,因此李雨不是浦老爹和邵阿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遂駁回原告李雨的訴訟請求。

邵阿婆2014年10月所立公證遺囑,符合法律要件,其效力應予認定。因此,浦老爹死亡後,其對涉案房屋享有1/2的份額由邵阿婆、浦山、浦西、浦響、浦燕、邵麗(代位繼承)六人平均繼承,每人繼承1/12。邵阿婆死亡後,其對涉案房屋享有7/12的份額由浦山繼承。因浦山繼承的份額遠大於其他繼承人,故涉案房屋由浦山繼承,浦山補償浦西、浦響、浦燕、邵麗每人75742元,即總房款90.89萬的1/12。

法院評論

崇川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長嚴永宏介紹說,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是姻親關係,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故在一般情況下,無論其是否喪偶,對公婆或岳父母均無遺產繼承權。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兒媳或女婿在喪偶以後,仍然繼續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嚴永宏指出,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般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考慮,一是在經濟上對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生活上對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勞務幫助。二是對公婆或岳父母盡贍養義務具有長期性、經常性。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上的兩個條件,才認定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依法享有對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繼承權,無論他們是否再婚,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時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時,既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也不影響他們本人對其父母的遺產繼承。

本案中,雖然原、被告雙方在公證處的詢問筆錄中,陳述李雨對兩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但在庭審時對此又予以否認,可見當事人的陳述均有可變性。但老人生前兩次起訴子女要求贍養的事實,可見證明李雨並沒有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因此不能作為兩位老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喪偶兒媳未對公婆盡主要贍養義務,還想要繼承公婆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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