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20)桂0502执异28号

刘建华:

我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川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现去向不明,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502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追加第三人徐胜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胜坤应在抽逃出资300万元为限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追加第三人刘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建华应在抽逃出资3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徐胜坤、刘建华对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债务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