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用检察温情让罪错少年 “迷途知返”

近日,曲阜市检察院依法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羽佳(化名)在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在不起诉宣布仪式上,被不起诉人王羽佳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达了最诚挚的感谢和深深的悔意。

不起诉决定,用检察温情让罪错少年 “迷途知返”

2018年4月5日,未成年人王羽佳在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对方发生争执将对方打成轻伤二级。综合考虑犯罪原因、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曲阜市检察院对王羽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在考验期内,王羽佳定期向承办检察官汇报自己的思想状态,每周坚持写思想汇报,并且找到了一份正当的工作,能够养活自己,工作之余,积极投身社会公益、志愿者工作,考验期表现良好。

不起诉决定,用检察温情让罪错少年 “迷途知返”

2020年4月14日,王羽佳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经本院考察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羽佳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羽佳不起诉,同时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当日,在不起诉宣告仪式上,检察官对王羽佳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仔细讲解了不起诉和不起诉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和意义。王羽佳在接过不起诉决定书的瞬间,泪水莹湿了眼眶,所有的悔恨和自责又再一次敲击了他的心灵,告诉他要以此为戒,积极向上、勤奋努力、遵纪守法才能创造出美好的人生。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难免一时冲动,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我们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秉持最高限度的保护,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落实推行犯罪记录封存、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工作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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