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槓杆、高回報、零風險”?小心中了陷阱!

有一句俗話說得好,你看上的是別人的收益,而別人瞄向的是你的本金。“高槓杆、高回報、零風險”真的能有這麼好的事兒?外匯交易市場活躍,然而非法炒匯風險極大。下面就讓我們跟隨北京一中院法官,瞭解下非法炒匯的四重“陷阱”。

吳某等四人共同成立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後該公司以進行外匯投資為名,精心佈置四大陷阱,環環相扣,以炒匯為名,行詐騙之實,一步一步騙取9名被害人投資款項共計一百餘萬元。

陷阱一 製造假交易

公司搭建的某外匯交易平臺實際上是從青島某公司租來的一套外匯交易軟件,公司對外宣稱投資者資金均流入境外市場進行外匯交易,實際上投資者的錢根本沒有流入真正的外匯交易市場,而是進入了公司賬戶,後均轉入個人賬戶被揮霍。

投資者在平臺進行交易後,平臺會自動顯示交易的各項數據,讓投資者自以為已經進行了交易,但實際上投資者並沒有進行交易,錢還在平臺上,因為金融類投資虧損是十分正常的情況,公司也會對投資者進行講解投資風險,並指派所謂“專業人士”引導投資者進行交易,讓投資者以為自己真的賠了錢。

陷阱二 入職需入金

公司以招聘為名尋找投資者,入職期間對其員工稱需要投入美元進行實盤考核,本案有6名被害人均是公司員工,且大部分被害人均有海外留學背景,具有一定的外匯交易知識,公司吸收其員工為投資者,利用員工自認為了解外匯交易又入職公司的心理,使員工放鬆了警惕。

陷阱三 身披“洋”馬甲

公司宣稱具有境外金融背景,稱公司平臺是澳洲某公司外匯交易平臺的亞太區總代理,承諾投資者所投資金均轉出至澳洲總公司的銀行賬戶進行外匯交易,且平臺受境外監管機構監管,承諾投資者資金無任何風險。事實上公司平臺與境外公司無任何關係,與境外監管機構無任何監管協議,投資者資金無任何監管保障,如此“三無”平臺實質上就是套用境外公司名義的黑平臺。

陷阱四 鼓吹高收益

公司宣稱投資低門檻,高收益,與投資者簽訂金融衍生品委託理財協議,承諾年利率15%,利息隨時可取。且入職投資者進行每筆操作或者拉來其他投資者後都會返其佣金,前期入金帶來的高額收益讓投資者嚐到了甜頭,接連大額入金,最終遭受巨大損失。

審理結果

被告人吳某、付某、周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官提示

外匯交易依託外匯交易平臺進行,是由境內投資者投入資金(入金)作為交易保證金後,便可按照一定槓桿倍數將保證金金額放大,外匯交易平臺向投資者報出貨幣的買賣價格(即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投資者在平臺報價基礎上與平臺雙向買賣外匯。

近些年來,外匯交易市場日趨活躍,目前市場上有兩類外匯交易平臺,一是各大商業銀行合法的具有交易資質的外匯交易平臺,例如交通銀行的滿金寶、中國銀行的外匯寶等,銀行為客戶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會設置一定的開戶門檻,一般為500美元至5000美元不等,同時提供5倍最多至30倍的槓桿,以小博大,雙向交易是銀行外匯產品最主要的特點,以小博大,讓客戶可以用較少的本金進行較大數額的外匯交易,雙向交易保證客戶在貨幣漲、跌時均有機會獲利,但這種交易方式也放大了匯率風險,獲利機會和虧損風險都成倍增加,因此各大銀行會對客戶明確告知外匯交易風險,客戶均需簽署風險告知書才可進行外匯交易。

二是非法的無經營資質的炒匯平臺,此類炒匯平臺通常無入金門檻,以50倍至500倍不等的超高槓杆吸引投資者入金,同時宣稱受境外機構監管,資金安全無任何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平臺充當境外外匯交易機構的國內代理,準確接入境外外匯交易市場,以低投資、高槓杆吸引境內投資者參與,為境內投資者和境外外匯交易機構提供撮合交易,收取佣金盈利。此類外匯交易平臺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外匯交易業務,擾亂市場秩序,同時由於平臺的非法性,投資者的投資款沒有任何安全保障,投資風險極高。

二是平臺積極參與到外匯交易之中,成為買方或賣方,平臺會實時同步外匯交易數據,讓投資者以為投資款流入真正的外匯交市場,但是此類外匯交易平臺的實質是封閉的電子內盤,即對投資者謊稱平臺接入外匯交易市場,但實際上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其實是平臺,投資者賺平臺即虧,投資者虧平臺即賺,但是在投資者交易過程中,平臺會通過設置交易障礙、延遲操作、高額交易手續費等平臺在與投資者的交易中盈利,投資者往往遭受鉅額損失。

三是如本案所示,平臺以外匯交易為名,吸引客戶參與外匯交易後,直接將客戶的投資款非法佔為己有。本案中平臺佔有投資者錢款後,通過修改交易參數(手續費、佣金、點差),影響投資者投資中的交易成本,通過增加成本進而降低投資者的盈利,使投資者在平臺上顯示投資虧損,或者在後臺直接操作投資者賬戶使其交易虧損,進而名正言順佔有投資者的投資款。

綜上,非法炒匯風險極大,不僅經營者要承擔法律責任,投資者的資金安全也無法得到任何保障。法官提醒各位近期想要理財的投資者,切記謹慎選擇外匯交易產品,切莫相信網絡上所謂的“高槓杆、高回報、零風險”的外匯交易平臺,進行外匯交易投資時應選擇有交易資質的商業銀行的外匯交易產品,遠離非法炒匯平臺,同時要多學習外匯交易知識,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謹慎選擇適合自己的外匯交易產品。(文/張雪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