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衝動要不得,打架雙方均擔責

常言道“衝動是魔鬼”,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衝動行為,往往會造成難以挽回的結果。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因衝動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2019年5月,原告姜某與被告李某在通化市二道江區通鋼一中附近接孩子,因姜某倒車時差點碰到李某的孩子,喝了酒的李某在酒精的刺激下衝上去對姜某的車蓋進行拍打,並將下車查看情況的姜某推倒在地,姜某在倒地後不停辱罵李某,導致李某情緒更加激動,將姜某打傷。姜某的家人趕到後將姜某送到醫院治療並報警,經公安機關鑑定姜某為輕微傷。姜某出院後,帶著住院治療期間的費用發票、收據將李某起訴至二道江區法院,要求李某賠償自己住院期間的全部損失。

庭審時,李某對自己傷人的事實供認不諱,但糾紛的起因是因為姜某的車差點碰到自己孩子,再加上姜某不停地辱罵自己、激怒自己,所以才會情緒失控動了手,李某認為姜某的住院費用不應全部由自己承擔。

二道江區法院認為,雙方因接孩子發生糾紛,本應相互禮讓,避免衝突,但被告因不理智與原告發生爭執後將原告推倒,又因原告辱罵被告促使矛盾升級,最終造成原告受傷住院的嚴重後果。因此,被告應對此次糾紛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最終判決:李某賠償姜某住院期間合理費用的百分之七十,剩餘費用由姜某自行承擔。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通訊員 高彥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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