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弱小偷入室盜竊未果,反失身於女主人:法律如何評價雙方的行為

寫在前面:

對於同一場景下兩個行為人各自實施的犯罪行為,需要分別進行評價。即使兩人之間是相互危害對方權益的關係,也應當理性看待他們的行為。

案情綜述

李某體型瘦弱,但卻是一名職業小偷。一天他鎖定了一名單身女子的家作為目標後,趁著對方不在家進入其住所實施盜竊。此時該屋28歲的女主人王某剛同朋友聚餐歸來,回到家便發現家中異常,藉著自己學過空手道的本事,她並未選擇報警,反而發現了入室行竊的李某,還憑藉一己之力制服了他。將其捆起來後,王某本欲將其送往警局歸案。但是打開燈後,單身已久的王某見其長相俊秀,竟強行與之發生了性關係。


體弱小偷入室盜竊未果,反失身於女主人:法律如何評價雙方的行為

在這之後,王某直接放走了李某,但李某認為自己受到了侮辱,選擇了報警。

注:案件來源自“聽訟網”報道。筆者稍有摘改,但未改變實際案情,方便閱讀!!

案件行為分析

本案的行為人有兩個,一個是李某,一個是王某

1.李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未遂

《刑法》對於盜竊罪的規定是: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本案中,李某進入王某的私人住所實施盜竊,構成這裡的“入戶盜竊”情節,其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的基本情形。但是因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被王某制服)其並未實際取得任何財物,故其行為應當構成的是盜竊罪的未遂。

體弱小偷入室盜竊未果,反失身於女主人:法律如何評價雙方的行為

  • 注:假設李某並未入戶盜竊,也不存在法條中規定的多次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情形,只是普通的盜竊情節,而且欲盜竊的財物未達到盜竊罪的定罪數額(一般是人民幣2000元),而且實際未取得任何財物,則此時的盜竊行為不應評價為盜竊罪的未遂,而是根本不構成犯罪。

舉個例子,比如王某去食堂吃飯打菜,暫時將自己的包(裡面只有一支筆,總共價值未超過1000元)放在座位上佔座。此時李某趁其不備欲將包拿走,但是被人發現後急忙逃跑。由於李某並未取得任何財物,欲盜竊的財物也未達到法定的定罪數額,也不構成盜竊的其他法定情形(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多次盜竊),此時李某的行為不是盜竊罪的未遂,而是根本不構成盜竊罪。


體弱小偷入室盜竊未果,反失身於女主人:法律如何評價雙方的行為

2.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但是構成強制猥褻罪

強姦罪保護的利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而不保護男性的性自主權。也就是說,婦女同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的,不會構成強姦罪。

但是像本案這樣的情形,類似婦女同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的,可以將其定性為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37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裡的“他人”指的是所有人,包括所有的男性和女性。該罪同強姦罪相比,最為直觀的一個區別就是最高刑期的不同:

強姦罪的最高刑期可以到無期徒刑和死刑,而強制猥褻罪的最高刑期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區別反映了什麼問題,大家可以思考。

其實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前,婦女同男子強行發生性關係是一般是不構成任何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猥褻他人”的條款,才真正將所有男子的性權益納入到刑法的保護範圍當中來,相信未來的這種保護也會越來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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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總而言之,二人的行為都構成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在此多談一句,對於這種入室盜竊的行為,屋主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視具體情節的不同,防衛的手段以及防衛的限度也有所不同:

比如像是本案,李某體型瘦弱,也未攜帶凶器,而王某則是體型健壯,或許這樣的話王某就只能對其實施輕傷以內的防衛;但如果李某攜帶了兇器盜竊,被王某發現後持兇器反抗,其行為有致王某傷亡的可能性,此時王某可以行使無限防衛,即防衛行為本身致李某重傷或者死亡的,不構成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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