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丈夫“性侵”時能否採取正當防衛?

案例

本起案例發生的時間有點久遠,已經找不到判決書。但是案情是絕對真實的,來源於羅翔司法考試講座中的案例,具體案情如下:

小芬與張三經人介紹成婚,在新婚之夜,張三喝的大醉,等小芬睡著後才進屋與小芬發生性行為,小芬睡得迷迷糊糊,儘管心裡不太高興,但是也不好說什麼。


妻子被丈夫“性侵”時能否採取正當防衛?

到了第二天晚上,小芬發現張三還是如此,張三在屋外徘徊,於是小芬這次留了個心眼,假裝睡著,但是保持著意識清醒,張三見小芬睡著了,才偷偷摸摸的上床,又開始和小芬發生性行為,而這個時候小芬的意識格外的清醒,她非常確定昨晚和她發生性行為的人和張三不是同一個人!

於是小芬把張三推開,質問張三是怎麼回事?張三含含糊糊始終解釋不清楚,在小芬的一再追問下,張三才向小芬坦白,原來,張三是一個賭徒,欠了一屁股賭債,為了還賭債,張三跟債主協商,新婚之夜由債主假冒張三與小芬發生性關係。所以,新婚之夜的那個晚上,確實不是張三,而是債主!


妻子被丈夫“性侵”時能否採取正當防衛?

小芬得知真相後十分憤怒,決定要和張三離婚,可張三卻因為性行為只發生了一半,執意要繼續下去,雙方在爭執之下,張三開始動用武力想強行與小芬發生性行為。小芬在情急之下抄起床頭櫃旁的一把剪刀捅向張三,沒想到一剪刀就把張三當場捅死了!

小芬在發生命案後主動報警向公安機關投案,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小芬死刑緩期執行。


評析

本案中張三顯然是個不折不扣的渣男,為了還賭債,居然瞞著新婚的妻子把新婚之夜讓給了債主,這個行為已經構成了幫助他人強姦自己妻子的共犯,即幫助犯。小芬沒有反抗是誤以為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人為張三,債主和張三是利用了小芬的認識錯誤而使其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從根本上來說,小芬顯然是不同意與張三的債主發生性關係的。

第二晚,在小芬得知事情真相後,顯然其稱要離婚絕非夫妻之間的小吵小鬧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小芬要離婚的決心顯然是堅定的。且其已明確告知了張三,在這種情況下,張三還執意要發生性行為顯然是違背小芬意願的,因此,張三的行為依法屬於強姦。

既然張三的行為成立強姦,那麼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強姦可以使用無限防衛,在反抗強姦行為中致行為人死亡的,防衛人依法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本案的正確判法應當為無罪!

令人遺憾的是,由於當時的法律理論與法官的個人素養問題,很容易誤認為只要還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就不可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因此,張三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違背小芬的意願都不構成強姦,故小芬不得對張三行使正當防衛,也是基於此,判決小芬故意殺人罪成立!只不過考慮到張三本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小芬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雖然主流觀點依然是丈夫不宜成為強姦罪的主體,但主要是基於舉證難的問題,如果證據確實充分,能明顯的證明丈夫確實違背妻子的意願,依然是可以追究丈夫強姦罪的責任的。目前有兩種情形是可以追究丈夫的強姦罪的刑事責任的:

1、雙方雖然領取結婚證,但並未開始共同生活(農村俗稱“過門”)。此時,一方悔婚並提起離婚之訴,對方使用暴力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

2、雙方感情破裂、長期分居,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其間,一方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

之所以應當認定上述兩種情形構成強姦,主要因為夫妻生活不僅要有“形式”(領取結婚證)、也要有“實質”(共同生活)。雖然已經領取結婚證,但雙方並未開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經結束,因而,此時夫妻生活有名無實。在此期間如果一方違反對方意志、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雖然也屬法律上的“婚內強姦”,但與普通“強姦”並無本質區別。


妻子被丈夫“性侵”時能否採取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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