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環境:關於《許又志等訴本公司協議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博天環境(603603)(603603)4月27日發佈公告,關於《許又志等訴本公司協議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雙方和解。

本案中,原告是許又志,王霞,王曉,被告是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博天環境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被申請(仲裁)方。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申請人與公司就高頻環境70%股權轉讓事宜簽訂了《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以下簡稱“收購協議”),依據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申請人與公司就股權轉讓價格達成一致,確定本次股權轉讓交易作價為35,000萬元,其中以向申請人發行股份的方式支付20,000萬元(該方式簡稱為“新增股份發行”),以現金方式支付15,000萬元。根據收購協議約定,公司需以現金支付的15,000萬元將通過向不超過10名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募集(該方式簡稱為“配套融資”)。同時,《收購協議》第六條對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的履行進行了約定,包括:(1)在新增股份發行及配套融資事宜取得證監會核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目標股權過戶至公司名下;(2)在目標股權過戶後40個工作日內開始公司向申請人發行股份事宜,確需延期的,需經交易各方另行書面一致同意。《收購協議》簽署後,公司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了3,000萬元定金;公司於2018年10月底取得證監會對於本交易的核準;隨後,申請人於2018年11月配合公司完成了高頻環境70%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簽署了高頻環境新的《公司章程》,各方按照《收購協議》的約定改組了高頻環境的董事會,公司委派了財務負責人並由高頻環境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成為高頻環境持股70%的大股東。現申請人認為:公司在拿到證監會核准批文後長達半年的時間裡,沒有履行支付對價的合同義務。公司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申請人有權解除合同。對此,公司認為:公司於2018年10月23日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核准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許又志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批覆》(證監許可[2018]1676號)(以下簡稱“批文”),該批文的有效期為12個月。公司收到該批文後,依照法律法規、批文的內容,按照《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以及其他附屬協議的約定積極履行合同相關義務。在高頻環境70%股權過戶後40個工作日內,博天環境已經開始向許又志、王曉進行發行股份準備,2019年7月29日,博天環境收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證券變更登記證明》,該部分股份辦理完畢股份登記手續。本次交易現金對價根據《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報告書》的內容,將以配套募集資金進行支付。若公司本次配套融資不足或未能成功實施,則在各方確認本次配套融資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的現金對價或無法成功實施之日起2個月內,公司應自籌資金並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現金對價。因此,公司支付現金對價的期限尚未屆滿,不存在所謂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情況,申請人無權解除合同。仲裁請求:1、裁決解除《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及《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在《收購協議》項下取得的高頻美特利環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頻環境”)70%股權,並配合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3、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的定金3,000萬元不予退還;4、仲裁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如按照和解協議正常執行,預計公司2019年利潤總額將減少6,877.05萬元,最終影響金額將以審計機構年度審計確認後的結果為準。公司將繼續關注該仲裁的進展情況,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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