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法庭》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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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归正传,本期我们的主题就是正在热播的《决胜法庭》。今天的文章主要围绕第一集中的庭审环节展开,让我们先回顾一下整个庭审环节。



回顾完了案情,就让我们带着问题来讨论一下这个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01

为什么本案会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要解决这个问题,让我们先看到法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从本案开庭来看,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而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而被告人大刘属于抢劫罪八大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抢劫致人死亡,因此本案则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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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


从法庭调查的环节中,我们通过被告人大刘的供述和监控视频看到,兄弟二人共同前往药店偷药,但是在盗窃过程中被药店老板发现,于是兄弟二人与老板拉扯在一起,为了摆脱老板,其中一人掏出刀捅刺药店老板,致其当场死亡。


通过还原以上案情我们不难看出,本案属于一起转化抢劫案,即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中,辩方证人小刘出庭作证,当场宣称自己才是凶手,刀是他的,他哥哥大刘是替他顶罪。


那么问题来了,检方是不是指控错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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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达成一下共识,第一,二人共谋盗窃,共同实行了盗窃行为。第二,一人并不知道另一人带刀,并没有为其提供物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帮助(例如,帮其买刀或“明挑大拇指”,兄弟干得漂亮!),第三,无法查明当时是谁拿刀捅人。


那么此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我们仅能得出二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故意,那么其中一人捅刺药店老板的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因而未捅人者仅对共同实行部分负责,对超出部分不必负责,而捅人者需要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此时我们无法得知是谁导致了药店老板的死亡,这时就出现无法查明的情况(划重点,柏神上课讲过的!),那么就要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两人都不能认定是构成抢劫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另外,从刑诉法的角度来说,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极有可能会将案子发回补侦,那么就要从头开始了。


PS:第二集中控方提交新的证据,以DNA确定了捅人者,本文仅针对第一集的疑点进行分析。


03

疑罪从无VS刑疑惟轻?


首先,先说疑罪从无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我们国家并没有明文立法确定疑罪从无这一原则,这一原则英美法系的原则(最著名的案件就是辛普森案)。在我们国家是引入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这一点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其次,如果案件出现了疑罪从无的情况,那么说明案件在前期侦查和准备起诉阶段的公安、检察院失职了。我们都知道,公检法是一家,自家人不能直接打自家人的脸。那是不是我们就不存在中国化的疑罪从无呢,实际上是有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对嫌疑人合理怀疑的程度,证据不足,只能先推定无罪,先放人一马,这就可能会放走坏人,但是绝不会冤枉一个好人,然而这实际上与无罪推定原则截然不同;

2、嫌疑人真的无罪,找不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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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谈谈刑疑惟轻原则,我才疏学浅,对这个原则不是很熟悉,刑疑惟轻这个词最早出自《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翻译过来就是:罪行轻重有可疑时,宁可从轻处置;功劳大小有可疑时,宁可从重奖赏。


首先他并不是什么疑罪从无的上位原则,所谓上位原则,是对同样的情形有不同的适用原则时,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原则。


但疑罪从无与刑疑从轻,适用的情形完全不同,因此不存在上位不上位的问题。


而后公诉人说,在无法认定一个人犯重罪,还是犯轻罪时,具体哪个罪不清楚时,应当认定轻罪,我对这个说法是持有异议的,如果是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那么就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然而这种不清楚定什么罪时,就以轻罪论处的做法,是很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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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了可能是新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刑疑惟轻的案子——“梁丽拾金案”(具体案情可百度)。公诉机关在证据不足,不确定嫌疑人梁丽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时,运用了这个刑疑惟轻这个原则,认定梁丽仅涉嫌侵占罪,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但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失主表示不追究后此案终结。


因此,刑疑惟轻并不是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原则,对于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一个人具体犯什么罪都必须清楚。


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情况就是一个人的行为既可能构成重罪A罪,也可能犯轻罪B罪,这时候怎么处理?


实际上,这是一个罪数问题,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具体分析。


到这里,本期文章就结束啦,大家对本文观点有什么想一起探讨的欢迎在评论区积极留言,我们共同交流。




附录1:


法官不是靠木槌而是靠如山的铁证,来反驳被告的狡辩。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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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法学门徒

审核:小璃八

编辑:安安君

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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