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子女能否請求其支付撫養費?

經濟的發展,交通的發達,人員流動日益頻繁便捷,由此導致出現一些在外務工人員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不給付子女撫養費的現象。

那麼,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子女能否請求不履行子女撫養義務,不給付撫養費的一方支付撫養費呢?

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子女能否請求其支付撫養費?

答案是肯定的。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1日第二次修訂)第四十四條規定,“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長期拒付撫養費為由請求另一方支付起訴前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夫妻確實已分居的除外。”

上述規定表明,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向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或母請求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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