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憑發票做賬,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這兩條稅法條文是直接針對發票的規定。從條文的意思來分析,只是規定了在各種經營活動中,“應當”取得發票,同時強調的是發票的合規性。符合規定的發票,可以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反之則不能。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這一條規定比較明確,那就是在特定情況下,要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但同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從該規定可以看到,從稅法的角度,發票僅僅是“各類憑證”中的一種而已。
二、哪些業務可以沒有發票?
在實際的會計核算中,有哪些業務沒有發票,或者不需要發票就可以做賬呢?
通常,企業內部發生的業務、以及收付款業務,都不需要發票就可以直接做賬,比如以下這些業務都不需要發票:
1、工資計算和發放。附件為工資表、工資發放表、工資支付憑證(如銀行轉款回單、員工簽字的工資條);
2、稅金計算。附件為稅金計算表;
3、折舊計提。附件為折舊計算表;
4、無形資產攤銷。附件為無形資產攤銷表;
5、各種往來業務。附件為收付款憑據,如銀行收付款回單、收據、請款單、借款單等;
6、生產成本核算。附件為出庫單、工時單、各種成本計算表、產成品統計表等;
7、銷售成本核算。附件為出庫單、銷售統計表等;
8、低值易耗品核算。附件為低值易耗品領用表、攤銷表;
9、獎金、補助、節假日禮金等發放。附件為各種發放表;
10、期末損益結轉;
11、年末處理。
那麼,是不是企業外部發生的業務,就都需要發票才能入賬呢?
其實也不是。比如員工出差的機票、車票、船票等,都可以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另外,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開具的財政收據,也可以作為正式的財務報銷憑證。
同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幾種不需要發票即可做賬的情形:
1、小額零星的業務
該辦法第九條規定: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如果交易對方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又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則不需要發票即可做賬。需要注意的是,會計人員應該注意判斷什麼樣的業務才屬於”小額零星業務“。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因此單次金額在500元之內的經營業務,可以作為小額零星業務。同時還要注意將可以證明交易真實性的相關資料保留完整,包括對方的個人信息、金額和項目等。
2、境外業務
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境外業務可以以發票和其他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據、完稅證明等作為為稅前扣除憑證。
3、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
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因某些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的,可以以其他憑證替代發票。包括情況說明、相關的合同和協議、支付憑證、物流證明、內部憑證(如出入庫單等)。
此外,原始憑證分割單,也可以作為會計做賬的憑證使用。
特殊情況的處理
在實務中,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應該取得發票,但又確實無法取得發票,這種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稅項目”的情形,“其支出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又該怎樣處理?
對於這種情況,可以從兩方面分析。
從企業內部的會計核算上講,支付業務已經真實發生,且有相關的原始憑證予以佐證,因此,企業的會計核算上應該進行反映,否則,會導致企業的相關費用和資金核算不完整。
但從稅收管理的角度上講,由於缺乏稅法要求的允許稅前扣除的憑證,因此,這樣的業務無法進行稅前扣除,只能在所得稅彙算時,進行納稅調整。
因此,對這類特殊情況的處理,會計在進行處理時,可以以支付憑證、合同、收據等作為附件做賬,但在彙算時作調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