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務員的工資制度

美國人大多信仰基督教,相信教義“原罪說”:“人之初,性本惡”。由此,美國人做任何事情之前,先要制定出相關法律,以防人的私慾與貪婪。

在美國,想做公務員就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普通公民有隱私權一說,可美國的公務員必須月月公示家庭財產狀態。

美國人對范仲淹的“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領悟的相當透徹且付諸在行動中。公務員的工資必須漲在老百姓之後,也就是先漲老百姓的工資,然後才考慮是否給公務員加薪。便有了美國總統45年才加薪一次的事件發生。

在美國有這樣幾件事情或許能顛覆我們的思維。一,美國人從來對公務員的工資不說三道四,更沒有發生過因公務員年薪太高而引發的抗議示威活動。二,美國公務員從來不嚷嚷加薪,他們明白自己是老百姓的傭人,主人不加薪,自己提要求白扯,在美國公務員的薪水由民眾直選的代表機構國會制定。三,美國的公務員的定義是:只要為公共機構服務的人群均屬公務員範疇,比如“清潔工、護士、公園管理人員、道路維護人員、政府設置的慈善機關食堂工作人員”等等。

美國獨立建國僅240多年,沒有多麼深厚的文化沉澱,其實美國人很謙虛,對他國的文化真正做到了“學其精華”,我們祖先的“官富國衰,官貧國強”的治國理念美國人如獲珍寶,發揚光大的淋漓盡致。這或許是美國快速強大起來的主要原因所在吧!

美國公務員的工資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是1990年11月5日生效的《聯邦公務員可比性工資法案》(FEPCA),以私企為參照的美國公務員工資制度就是該法案核心。規定了4項指導原則:

一,在同一地區,一定要毫無折扣地體現同工同酬;二,在同一地區,工資等級差別取決於崗位性質和工作表現;三,聯邦政府公務員必須與同一地區私營企業同等工作性質的職工工資標準一致;四,必須徹底消除任何聯邦政府公務員與私營企業的職工工資不平等現象。

如果由於通貨膨脹,公務員工資有個年度微調,微調標準必須依據勞工部公佈的私企工資成本指數,但公務員工資的調整幅度必須低於工資成本指數0.5個百分點。

美國法律還規定了公務員工資封頂制度,普通公務員不論何種理由所有項目工資之和超過高l級工資標準,該工資不得支付。

行政序列公務員分兩類——普通公務員和高級公務員,高級公務員指美國政府各部和直屬機構首長,高級分5個級別,比如國務卿屬高l級。普通公務員分15級,每級分10檔,在美國85%的公務員屬於普通公務員。

美國剛剛建國之初,就通過一個法律:“新一屆國會議員選出之前,任何有關改變國會議員任職報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這是眾所周知的利益迴避制度,也就是誰提漲工資不給誰漲工資,要等到下一屆才開始執行新的工資標準。這就阻止了議員們在崗時不好好為人民服務,整天琢磨給自己加薪的不道德現象發生。這也促成了美國國會議員和政府高官幾十年不漲工資的現象。

美國公務員工資制度的特點如下:

一,公務員的工資標準通過法律規定,自己無權給自己長工資,必須經過聯邦國會和州議會。

二,公務員的工資標準參照私企,且不得高於同類地區私企同等職別職工工資。

三,公務員的微調工資增幅必須小於私企。

四,公務員的任何工資變動必須報議會批准,並進行公示,公示在先,加薪在後。

五,所有公務員的工資必須透明,並且保證任何公民隨時可以查閱公務員的工資標準。

六,公務員的工資標準必須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不能把工資定得過高,否則就會出現幾千人甚至上萬人搶一個公務員職位的現象,這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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