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古代的“尊老”文化之——对老者犯罪的宽宥制度

中国历朝历代的社会格局为家国一体,家是国的基本单位,家国同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在国的范围内,君权为主,故臣民须忠君;而在家庭内部则是父权为重,君权维护的是社会的秩序,父权维护的是家族内部的秩序,二者的结合成为历朝统治者手中的治国权柄。尊老传统形成后,不断渗透于社会生活中,隐涵于绵延不断的社会更替中,成为历代统治者推崇的文化。正因为统治者推崇“尊老”文化,不仅要求在家庭生活中以老者为尊,还在社会生活中使尊老制度化,更是使“尊老”入律,以法律的形式给予“尊”之客体——年老之人以特殊的法律保护。


带你了解古代的“尊老”文化之——对老者犯罪的宽宥制度

“尊老”文化体现在历朝的封建法律中,尽管朝代不断更迭,但各朝的尊老法律都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赋予刑罚上的宽宥,明确了根据老年人的不同年龄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区分罪行对处于不同刑事责任年龄的老年犯罪者给予刑罚上的减免。这些法律规定大多作为矜恤条款贯穿传统法律中,其实是“尊老”文化在传统法律上的间接表现。中国的传统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尊卑等级间的合法地位和权利,而尊老法律除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刑律中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做出特殊规定和对老年人的犯罪予以刑罚上的宽宥外,还调整家族内部尊卑长幼间的法律关系,规定尊长与卑幼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说,传统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尊老法律的产生和延续也是统治者为维持家族内部秩序和维护父权的要求。

西周时,随着宗法制的不断完善,逐渐形成宗法血缘制和等级制相结合的礼治。礼治,衍生出“亲亲”、“尊尊”原则,强调尊卑有等,长幼有序,年老之人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都处在特殊的地位。《周礼》中记载有“三宥”和“三赦”的法规,分别为: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周礼·秋官·司寇》中也规定了:“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还有《礼记·曲礼》中说:“八十、九十曰耄,七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可见,西周时法律已对犯罪主体的主客观方面作区分,对老年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具体年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年幼者、老人和智力低下者这三类群体的罪行予以宽赦且年七十以上老人的犯罪行为可以不受刑罚措施。自始后世各朝的统治者都在法典或诏令中制定了赋予老人刑罚宽宥的规定。

战国时,魏国李悝撰写的中国法律史上首部体系较为完整的法典《法经》中记载有“年满六十者,小罪可据情理予以减免,大罪应根据法定律文予以减免。”的规定,这是说年六十以上的老人犯罪,可以根据其罪行的情节大小和性质恶劣程度,适当地予以刑罚上的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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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时除自诉和公诉两种诉讼方式外,还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等控诉方式。《法律答问》中记载着:“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公室告针对的是危害社会秩序的公罪,而非公室告的对象是发生在家庭亲属间的罪行。可见秦律对父母与子女间侵犯财产的行为和父母侵害子女生命健康的行为是禁止子女提起诉讼的,这是尊长在法律上处于特殊地位的表现,也是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尊长在家庭内部的地位和特殊的刑杀权利。

令在汉代是位于律文之下的主要法律规范,君权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形式并使其成为汉律直接的法律渊源。汉景帝曾下诏曰:“高老年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上,及孕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汉初统治者推崇尊老思想,不仅在社会生活中身体力行地参加各种养老仪式和拟定相关的《养老令》,还在法律上重视矜老,明确规定年八十以上的老人在刑罚监禁期间免受刑讯工具之苦。还有汉平帝四年下诏曰:“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也就是说年满八十岁的老人,除了触犯不道罪的,一律不能对其实施拘押。《二年律令·具律》中也有涉及西汉初年宽宥犯罪老者的规定:“年七十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之人,皆完之”。汉惠帝也曾下诏规定,年满七十岁和十岁以下者,论罪应处刑罚的,都不施肉刑。汉宣帝曾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除了犯诬告、杀伤人等罪,年届八十的老者皆得免除刑罚。可见,汉代对老人刑事责任减免的年龄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在逮捕和刑狱中也禁止对八十以上者使用刑具,对年七十以上的老人的犯罪行为都赋予不同程度的刑罚宽宥。

曹魏时期,统治者大力宣扬尊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带领臣子在乡间举行养老之礼,提倡养老之举。曹魏和两晋的法律规定沿袭汉律,对于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没有大的变动,主要的改动在于将年八十及以上的老年人须承担法定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了。《晋书·刑法志》中记载“若八十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之人反坐”,这意味着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除犯杀伤人罪、诬告和谋反罪外,余下的罪行都不再施以刑罚。《晋律》中还规定:“其年老小笃疾病及女徙,皆可收赎。”即针对犯罪老人的行为予以收赎的权利。赎刑是一种准许已经定罪的犯罪者以缴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或劳役来免除刑罚的替代措施,最早起源于夏朝。


带你了解古代的“尊老”文化之——对老者犯罪的宽宥制度

《魏书·刑法志》中的《法例律》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杀伤论坐之人,可上请。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之人,具状上请。流者可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即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犯杀伤罪可以上请给予刑罚上的减免,七十以上的老人若无亲属供养,可以给予其犯罪的子孙减免刑罚,让犯罪者留养在七十以上的老人身边。《名例律》中的规定也沿袭晋律:“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八十岁以上者,除犯杀人、诬告等罪,其他的违法行为,皆不视作犯罪处以刑罚。十岁幼儿,不能成为起诉和揭发其他人罪行的主体。 南朝《梁律》中记载:“耐罪囚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妇、盲者、侏儒,生非死罪除名。”由此可见,当时年满八十的老人若犯了耐罪可以免受刑罚惩处。南朝梁武帝期间制定的《梁律》中有记载:“八十已上,十岁已下…,非死罪除名之罪…,并颂系之。”这表明八十以上和十岁以下者,除犯处死、除名以外的罪行,拘捕和监禁时皆不用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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