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为波等人涉黑案同案犯在澄海法院受审

2020年7月20日上午,澄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某歆、姚某丹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上述被告人是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9日作出的终审判决的姚为波等27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案人。


姚为波等人涉黑案同案犯在澄海法院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歆、姚某丹参加以姚为波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姚为波的组织领导、直接指挥下,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片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2008年10月,被告人姚某歆、姚某丹伙同该黑社会组织的部分成员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头份村持枪支打架斗殴。2018年2月,被告人姚某丹与另一涉案人持械殴打被害人王某青致其昏迷,并对其家中物品及轿车进行打砸。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姚某歆受姚为波的指使,多次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南港村拦截运输砂土石的车辆,并胁迫其向姚为波购买砂土石,涉案金额达277.9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歆、姚某丹参加以姚为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姚某歆还参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姚为波等人涉黑案同案犯在澄海法院受审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充分发表了意见,控辩双方围绕在案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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