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 (六)

101、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刑法120條)【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刑期十年以上或無期:

1.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的;

2.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後,對組織及其日常運行負責決策、指揮、管理的;

3.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後,組織、策劃、指揮該組織成員進行恐怖活動的;

4.其他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情形。


102、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120條)【53】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積極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至十年:

1.糾集他人共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2.多次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3.曾因參加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4.在恐怖活動組織中實施恐怖活動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動組織中積極協助組織、領導者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

6.其他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情形。

(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但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其他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103、幫助恐怖活動罪(刑法120條之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幫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刑期五年以上:

1.以募捐、變賣房產、轉移資金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籌集、提供經費,或者提供器材、設備、交通工具、武器裝備等物資,或者提供其他物質便利的。

2.以宣傳、招收、介紹、輸送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人員的;

3.以幫助非法出入境,或者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務、中轉運送、停留住宿、偽造身份證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當嚮導、幫助探查偷越國(邊)境路線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運送人員的;

4.其他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情形。


104、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刑法120條之2)【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刑期五年以上:

1.為實施恐怖活動製造、購買、儲存、運輸兇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以當面傳授、開辦培訓班、組建訓練營、開辦論壇、組織收聽收看音頻視頻資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組織恐怖活動培訓的,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心理體能培訓,傳授、學習犯罪技能方法或者進行恐怖活動訓練的;

3.為實施恐怖活動,通過撥打電話,發送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絡的;

4.為實施恐怖活動出入境或者組織、策劃、煽動、拉攏他人出入境的;

5.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情形。

105、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刑法120條之3)【53】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刑期五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刑期五年以上:

1.編寫、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2.設計、生產、製作、銷售、租賃、運輸、託運、寄遞、散發、展示帶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標識、標誌、服飾、旗幟、徽章、器物、紀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複製、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者音頻視頻資料的;

4.網站、網頁、論壇、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群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合、網絡應用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平臺、網絡應用服務散佈、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後仍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佈的;

5.利用教經、講經、解經、學經、婚禮、葬禮、紀念、聚會和文體活動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

6.其他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


106、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法120條之4)【53】

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以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刑期三年至七年;情節特別嚴重的,刑期七年以上:

1.煽動、脅迫群眾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或者干涉婚煙自由的;

2.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司法制度實施的;

3.煽動、脅迫群眾干涉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者破壞學校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製度等國家法律規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動、脅迫群眾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5.煸動、脅迫群眾損毀居民身份證、居民戶ロ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6.煸動、脅迫群眾驅趕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7.其他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行為。


107、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刑法120條之5)【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1.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的;

2.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文字、符號、圖形、口號、徵章的服飾、標誌的;

3.其他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的情形。


108、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刑法120條之6)【53】

明知是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音頻視頻資料、服飾、標誌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1.圖書、刊物二十冊以上,或者電子圖書、刊物五冊以上的;

2.報紙一百份(張)以上,或者電子報紙二十份(張)以上的;

3.文稿、圖片一百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稿、圖片二十篇(張)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十萬字符以上的;

4.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十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頻資料五個以上,或者電子音頻視資料二十分鐘以上的;

5.服飾、標誌二十件以上的。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雖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有多次持有,持有多類物品,道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


多次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未經處理的數量應當累計計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條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後累計計算。


109、偷越國(邊)境罪(刑法322條)【41】

(一)偷越國(邊)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一年以下: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3.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4.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5.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刑期一年至三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1)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2)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4)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5)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110、組織他人偷越國(邊)罪(刑法318條)【41】

(一)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刑期二年至七年。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10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刑期七年以上或無期。


111、騙取出境證件罪(刑法318條)【41】

(一)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編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關的境外關係證明的,應當認定為“弄虛作假”。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騙取出境證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境的人員而為其騙取出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12、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刑法320條)【41】

(一)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售出入境證件,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1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刑法321條)【41】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刑期五年以下。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10人以上的,屬“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114、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刑法261條之1)【42】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惡劣”,應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1.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使用的;

2.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長期使用的;

3.其他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115、組織考試作弊罪(刑法284條之1)【44】

(一)在下列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二)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3.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4.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5.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6.組織30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8.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2.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3.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5.向30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6.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上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明知他人實施該犯罪而為其提供興奮劑的,依照上述規定定罪處罰。


116、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刑法286條之1)【45】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下列情形之一):

1.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200個以上的;

2.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2000個以上的;

3.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4.致使向2000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5.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3000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3萬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違法信息的;

6.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以上的;

7.其他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情形。


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下列情形之一):

1.致使洩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2.致使洩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5000條以上的;

3.致使洩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5萬條以上的;

4.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5.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6.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7.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8.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致使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2.造成可能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案件的證據滅失的;

3.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4.致使刑事訴訟程序受到嚴重影響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有其他嚴重情節”(下列情形之一):

1.對絕大多數用戶日誌未留存或者未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的;

2.二年內經多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致使信息網絡服務被主要用於違法犯罪的;

4.致使信息網絡服務、網絡設施被用於實施網絡攻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5.致使信息網絡服務被用於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汙賄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6.致使國家機關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信息網絡受到破壞,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7.其他嚴重違反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情形。


117、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刑法287條之1)【45】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2.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3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2000以上的;

3.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4.發佈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網站上發佈有關信息100條以上的;(2)向2000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的;(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3000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的;(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3萬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有關信息的;

5.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6.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18、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法287條之2)【45】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1.為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19、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刑法225條4項)【47】

(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4.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合併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5.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6.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五項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1000萬元以上、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7.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2.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的;

3.行為人明知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被有關部門調查,仍繼續實施的;  

4.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5.二年內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6.在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特定時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7.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並有以上七種情形之一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

4.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六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合併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五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5.實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2500萬元以上的;

6.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次以上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120、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刑法180條4款)【48】

(一)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

3.明示、暗示3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下:

1.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2.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3.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法所得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有以上四種情形之一的,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相關交易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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