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居住权的保护

【案情回顾】

张三年龄70岁,名下一处房产。张三有一个女儿张华,张华为张三雇佣住家保姆李红。张三与保姆李红在朝夕相处中产生了感情,二人登记结婚,张三与李红签订一份协议,保证李红在张三过世后,能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协议约定:“李红享有张三房产的’居住权’,无论任何人继承此房产,李红均可以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并且可以居住在一个独立房间内,任何人不能要求李红搬离房屋,但李红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此房屋,一旦李红自己搬离此房,李红不再享有’居住权’。”张三同时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房屋由张华继承,但要保障李红的居住权至李红死亡时止。后张三死亡,张华继承该房屋,李红要求张华履行张三与李红签订的协议,保障李红的居住权,张华认为该合同无效,李红依据此合同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居住权,法院会支持李红的请求吗?

配偶居住权的保护

【律师解答】

1、张三与李红签订的协议有效

张三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使用权作出安排,张三与李红的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基于特殊身份产生的居住权应当受法律保护。

2、李红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张三在生前对财产作出处理,是张三行使物权的一种方式,任何人不能妨碍张三的物权。张三去世后,房屋由张华继承,张华虽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张三设定的居住权也应受到保护,张华行使所有权,不能妨碍李红的居住权。

综上所述,李红的诉请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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