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代表公司诉讼的程序问题之起诉状无法加盖公司印章能否立案?

摘要:监事代表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不常见的诉讼,该类诉讼中的被告往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公司公章等印章一般也由他们控制,也就造成监事代表公司诉讼无法加盖公司印章问题,对此本文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裁判要旨:现实生活中实际控制、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亦实际控制了公司的印章,故不可能为提出股东诉讼的代表提供诉讼上的便利,对于该种情形下,只要代表公司诉讼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符合主体要求即可,而无需要求公司在起诉状中加盖公章。

案情简介:一审法院经审查,珠海普恩瑞电力公司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诉讼代表人丁某云也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2017年8月21日,一审法院向普恩瑞电力公司已出具告知书要求其补正上述材料,亦告知普恩瑞电力公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该期限内补正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延期。另查明,普恩瑞电力公司监事丁某云诉王某、普恩瑞信息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已立案,但其提交公司作为起诉人的起诉状未加企业法人公章,监事丁某云在民事起诉状署名处签名不能等同于普恩瑞电力公司加盖单位印章;普恩瑞电力公司未提交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故裁定:对普恩瑞电力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

普恩瑞电力公司不服一审裁定,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系针对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后,按照该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完善。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也即是在公司内部自我监督及管理机制陷入停滞、出现失效时,通过司法程序对公司内部控制权滥用现象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和避免,基于上述立法目的,结合现实生活中实际控制、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亦实际控制了公司的印章,故不可能为提出股东诉讼的代表提供诉讼上的便利。对于该种情形下,只要代表公司诉讼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符合主体要求即可,而无需要求公司在起诉状中加盖公章。

结合本案的情况,根据丁某云代表普恩瑞电力公司提起诉讼的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以及对已经提交的证据进行的初步审查来看,丁某云既是普恩瑞电力公司股东,也是该公司的监事,其以监事身份提起的诉讼,为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本案丁某云以普恩瑞电力公司监事身份代表普恩瑞公司提起的诉讼可以视为普恩瑞公司提出的诉讼。故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理失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指令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案思考

一、监事代表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时,起诉状等材料无需加盖公司印章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起诉的被告通常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印章等通常也由他们控制,故不可能为监事代表诉讼提供便利。但有些法院机械适用法律,以提交公司作为起诉人的起诉状未加企业法人公章,监事在民事起诉状署名处签名不能等同于公司加盖单位印章;公司未提交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为由,不予受理案件。本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如此适用法律,拒绝受理监事代表诉讼与监事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立初衷完全相悖,也会导致在事实上监事代表诉讼制度被束之高阁,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监事代表诉讼可不经股东书面请求直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股东代表诉讼规定了前置程序,但未规定监事作为诉讼代表人以公司为原告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需要履行前置程序。在公司股东均为被告的情形下,无须股东书面请求即可提起监事代表诉讼,是监事行使监督职权,维护公司权益的应有之义。在公司股东均为被告的情形下,要求监事提起代表诉讼履行股东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完全是不可能的,只能导致公司权益持续受损,无从救济。监事会(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监督董事、高管的经营活动是其职责所在,提起诉讼也是行使监督权的表现。即便是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也并非必须的。情况紧急、公司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可由股东代表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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