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官宣:因疫情斷繳社保不影響購買資格,馬上執行

東莞官宣:因疫情斷繳社保不影響購買資格,馬上執行


為落實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實維護企業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現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間住房限購政策購房資格認定進行通知。

根據《通知》,因受到疫情影響而無法按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其疫情防控期間在核定購房資格時視為“連續繳納”。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已申報但未達到起徵點,繳納金額為0元的個人所得稅,視為“連續繳納”。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本地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對應繳未繳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進行繳費。用人單位應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督促購房人做好社會養老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繳費。

具體原文如下:

關於明確疫情防控期間購房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園區、鎮(街)不動產登記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實維護企業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發展,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東府辦〔2017〕46 號)、《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優化政府服務加快惠企政策落實的實施辦法》(東府〔2020〕1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間住房限購政策購房資格認定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其疫情防控期間在核定購房資格時視為“連續繳納”。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已申報但未達到起徵點,繳納金額為0元的個人所得稅,視為“連續繳納”。即購房人在本市購買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於2020年2月前已在本市連續繳納11個月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2020年2月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在核定購房資格時,視為符合“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條件。以此類推。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購房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本地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對應繳未繳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進行繳費。用人單位應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督促購房人做好社會養老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繳費。對未按規定及時繳費的購房人,將取消其購房資格並依法處理,記入個人徵信不良記錄,由此產生的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購房人自行承擔。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地疫情結束時間以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確認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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