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起訴債務人

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諮詢:張律師,張三欠我錢,我每次給他要,他都說給我一個月的時間,我一定還你,最終呢,我的錢一點兒都沒有要回來。我也側面瞭解了,張三其人確實經濟比較困難,可能我起訴了,也是贏了官司輸了錢(起訴一旦啟動,兩筆費用必不可少:訴訟費和律師費),這種情況下我打官司有意義嗎?

遇到這種情況,我通常都會肯定的回答:必須起訴。首先,組織證據取得勝訴;然後,判決書生效後馬上申請強制執行,同時,申請把被執行人也就是債務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這一系列操作中,有一部分債務人會在訴訟階段結清欠款,這是因為這部分債務人一方面有看碟下菜的心理,另一方面是對法律、對訴訟程序的敬畏心理。如果在訴訟程序中能結清欠款那就皆大歡喜,如果判決書生效後一段時間(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為2年)債務人仍未履行判決書判決的義務,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中,執行法官會通過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如發現財產將做相應的凍結,該系統法官會動態的查控。在我辦案的過程中,遇到過債務人確實沒有財產,但在法官監控中,發現了一筆債務人到期返現的保險理財產品,該產品債務人已經忘記了,最終債權人依靠該筆理財返現實現了債權。如果至此,還是不能實現債權,就通過把債務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能力。我處理的案子中,有因為限制了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能力,被執行人的男朋友出回購了債權,最終債權人實現了債權。

所以,一定要訴訟。因為訴訟後你就多了實現債權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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