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男子給孩子上戶口遇“土政策”:先交1萬公益金

不久前,綿陽經開區塘汛街道板橋社區小夥兒鄧俊喜得貴子,這本是一件喜事,可在給孩子上戶口時,卻發生了讓他糟心的事兒……“社區幹部說按照村規民約,像我這種再婚人員給孩子上戶口,必須交納1萬元公益金。”

孩子出生4個多月時,因為不願多交錢,他一直沒能為孩子成功辦理戶口。無奈下,他通過四川在線·問政四川平臺和川觀新聞民情熱線(028-86968696)反映了這一問題。

再婚生子居民至少交1萬公益金

才能換一份村組簽字蓋章的上戶口表格

據瞭解,鄧俊第一次婚姻中育有一個女兒,再婚後,在2020年夏天,他又喜得一個孩子,今年7月,他按照此前給女兒上戶口的經驗,找到村組負責人領取《上戶審批表》時,卻得知按照該社區的村規民約,像他這樣的再婚居民生子後上戶口,需繳納1萬元公益金,居民小組負責人才會在《上戶審批表》上簽字。

記者在當地派出所見到了這張《塘汛街道辦事處上戶審批表》,上面四欄用於填寫姓名等基礎信息,下面還有四欄,從上到下分別是村組意見、村居意見、街道意見和派出所意見。

民情調查|綿陽男子給孩子上戶口遇“土政策”:先交1萬公益金

塘汛街道的上戶口審批表

為給兒子上戶口,鄧俊先後到社區跑了十多趟,希望社區幹部簽署意見。據鄧俊稱,村組負責人一直堅持,不收到公益金他們就不會在表格上簽字,他找到塘汛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也表示:需要從村組開始,由社(組)長簽字蓋章,再依次到社區居委會、街道簽字蓋章,最後拿到派出所辦理上戶手續。

也因為鄧俊一直不肯交納這筆費用,“到孩子4個月時,戶口也一直沒能辦下來。”

這樣的經歷讓鄧俊很不解:“我結婚生子都是符合國家規定,並沒有超過“兩孩”的限制,國家也沒有規定再婚生子上戶口要繳納公益金,為什麼村組要強迫我繳納這一筆費用?”

有疑問的不止是鄧俊一人,“我妻子不是本社區的,2017年我妻子上戶口時,交了公益金,第二年兒子上戶也交了公益金,一共交了2.6萬元,還有人為子女戶口一次性繳納2萬元甚至更多的。”同組的米鵬說。

據鄧俊介紹,“再婚的人,如果選擇與本社區以外的人結婚,或者再婚生子等都要交錢,很多村民都被迫交了公益金。”他提供了5張其他人繳納公益金的收據,這些人也在諮詢是否可將繳納的公益金要回來。

帶著居民們的疑問,記者進行了更深入的採訪——

01

一問:上戶口為啥要徵求居民小組的意見?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按照正常上戶口程序,並不需要徵求村組意見這一項,那麼鄧俊戶口所在地為何會增加這一流程呢?

據熟悉情況的社區幹部介紹,這與板橋社區的特殊性有關,板橋社區由原來的南塔社區與板橋社區合併組成,從上世紀90年代起,鄧俊所在的原南塔社區納入綿陽經開區開始規劃發展,原來的農村逐漸變為商業樓盤集中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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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塔社區五組周圍已經高樓林立

開發過程中,需要把集體所有的土地統一徵收,所有社員由原來的農業戶統一轉為居民戶,涉及的賠償按照國家新《土地管理法》的標準進行處理。正因農業戶口與拆遷賠償產生聯繫,所以在辦理遷入戶口、新增戶口等業務時,派出所會尊重當地村組(居民小組)、村居(社區居委會)、鄉鎮街道辦的意見,以免因利益分配導致糾紛。

02

二問:居民小組為啥收了錢才協助上戶口?

那村組(居民小組)的意見又為什麼會與收費掛鉤呢?

“我們想通過收取公益金來控制戶籍人口的增加。”這位社區幹部告訴記者:因為種種原因,鄧俊所在的原南塔社區五組雖在上世紀90年代進行了拆遷,卻一直沒有進行統徵統轉,村民還未變為居民,這給了許多人掛靠戶口的機會。從那時起,該社區戶籍人口開始迅速增加。據社區幹部回憶,出現了個別居民頻繁結婚、離婚、再結婚,以幫助別人落戶。“還有的人通過結婚落戶後,再牽進一家人來。”該名社區幹部說。

因為擔心戶口增加,會攤薄統徵統轉後的土地款等收益,上世紀90年代,原南塔社區五組組織居民代表,討論制定了這項村規民約:對空掛戶、再婚遷戶、再婚生育子女等,其上戶都需繳納一到五萬元的費用,繳納的費用入集體資產,用於該小組的公益事業支出和日常管理。這也是收取公益金後,再由居民小組負責人在《上戶審批表》上簽字蓋章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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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一約定,鄧俊深感質疑——其一,這項約定製定時,為何沒有徵求過他或他家人的意見?其二,他再婚生子,並非假結婚、如此以維護村集體利益的名義,妨礙到他給兒子合法上戶口的約定,真的合理嗎?

03

三問:達到控制戶口增長的目的了嗎?

實際上,南塔社區五組的這份約定效果也似乎並不好,未能阻止當地戶籍人口的迅速增加,當前鄧俊所在的村組人口從制定規定時的500多人,增加到現在的1000多人,幾乎翻番。

有居民告訴記者:落戶收取1-5萬元公益金的公益金,與回遷房的收益相比不算多,並不能阻止一些人前來掛靠戶口,實際上異化成了以居民小組的名義出售戶口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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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塔社區五組收取村民上戶口公益金的收據

“除了收費之外,南塔社區五組如果真的想控制戶籍人口,必須探索更合理的辦法。”一名熟悉國土工作的人士表示,從他們以往經驗來看,當戶口與收費建立聯繫後,在執行層面實際上很難予以有效制約。

記者採訪此事後,鄧俊兒子上戶口的問題出現了轉機,在未獲取村組同意意見的情況下,派出所依然為其兒子辦理了戶口。與此同時,據鄧俊介紹,其村組調整了村規民約,上戶口不收費了,但是如果要參與分房、申請社保等村福利政策,還是需要繳納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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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辦竟認為收費的村規民約有效

專家:違法了

對此,記者採訪了相關政府部門和多名法學界專家,而雙方的意見並不一致。

對於遭遇到的“土政策”,鄧俊等人也曾向上級部門反映這一問題。塘汛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所訴的繳費問題屬於農村集體經濟利益事項。農村集體經濟利益系村民小組“一事一議”事項,該事項屬於村民“自治”行為範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由居民小組集體討論決定,其內容有法律效力。

對於鄧俊及家人為何對此約定不知情的問題,據社區幹部回憶,當時是在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代表商議起草約定,鄧俊當時家裡成員不是村民代表,因此不知道。

對於塘汛街道辦的說法,許多法學界專家卻並不認可,他們認為即便屬於“一事一議”事項,也不是想怎麼議就怎麼議,所議內容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增加公民義務的規定,而在這個案例中,村組要求繳費、開證明才給上戶口,都屬於增加了公民義務。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

社區治理要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放在同等地位,應該扭轉“只要投票表決都是對的”的想法。任何人投票前,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議決事項,合不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通過名義上的多數表決來損害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上級管理部門要對村規民約等進行合規性的評價,以免出現內容或程序與法律法規相沖突。村規民約一定要放在法律的放大鏡下看,具體問題要放在具體內容下來判斷,大多數村民贊成的不一定都是合法的。

記者還諮詢了多位律師,他們認為,任何單位和組織在上戶的問題上設置了超出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該行為無效。

另一方面,對於鄧俊等村民不是村民代表,因此不知道該項規定的說法,專家也認為不合理。按照相關規定,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事項,會前應當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

對於這樣的“土策政”,你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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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川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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