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屯土山關公約三事”看合同履行的嚴格責任

關羽和曹操的一段舊事

對《三國演義》稍有了解的的讀者一定知道“過五關斬六將”這一文學典故:當劉備兵敗投靠袁紹之後,關羽又遭曹操圍攻,面臨兄長失散正欲赴死之時,張遼代表曹操往戰地土山以“三害”勸降,關羽進而提出“三事”以權宜方便、保存實力。

關羽約定的三件事在今天看來對曹操也是頗為苛刻的,甚至讓人懷疑關羽締約的誠意,這三事分別為:降漢不降曹;曹操必須保障劉備家屬;一旦得知劉備下落隨時可以離開曹營。為了籠絡關羽這樣的人才,以多疑著稱的曹丞相思索一番後痛快答應。事後,關羽在得知劉備在袁紹處後,果然辭曹奔劉,曹操事後除了感嘆人才難留外竟也依約放行,哪怕關羽在投靠劉備途中斬了曹操六員大將。

按合同辦事好像不那麼時髦了

即便在今天看來,三事之約的史話雖為戲說卻也是頗令人感佩的。一定會有人說,曹操為什麼這麼傻,眼睜睜看著關羽去幫助自己的敵方,不就一句承諾嗎?!這種觀點放在當下一點都不奇怪,筆者目及所辦理之合同糾紛案件,違約的人實在不在少數,甚至出現根本毀約而不自知的情況;更讓人心痛的是,守約方有時竟然對違約行為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反應,進而繼續與對方往來,等於默認了對方的違約行為,直到眼見利益受損,不得已對簿公堂時才想到請律師介入。此情此景,不由令筆者想起《扁鵲見蔡桓公》一文裡扁鵲三勸蔡桓公積極治療而蔡桓公卻嗤之以鼻、不以為意,最終落得個無藥可治的可悲結局。

合同嚴守的陽光更強烈些

在筆者承辦的一起標的額並不大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也就是購房者在庭審中幾次的聲嘶力竭的“控訴”,以致總結陳詞階段竟成了“讓被告這樣無良的公司從地球上消失”這樣何其“大氣”的宣言,再看到審理者個人庭前庭後流露出的無以名狀的對開發商深深的厭惡和對購房者濃濃的同情。可是,令人不解的是,原告在法庭上很少或者幾乎不用合同條文來說話,審理者亦先從公平不公平的角度來審視雙方締約當時的情況,進而得出開發商黑心和無良的這樣大快人心的結論。不可否認的是,公平是任何人都會認可的主流價值觀,可每個人的公平觀能夠達成一致嗎?筆者對此保留態度。撇開合同原文的公平很容易陷入“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境地,進而實質性地損害公平。對於處在平等地位的民事主體來說,像曹操履行對關羽的承諾那樣去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毋庸是最大的公平,是最大的誠信。反之,則應該按照合同的違約條款對違約方予以制裁,以賠償的方式實現合同目的。

感性的說,我非常感佩於審理者的古道熱腸,他一定是個好人!但單純做一個好人並不能解決合同履行的問題。眾所周知,買房是中國人的生活中是一件頭等重要的大事,更是一件喜事,開發商從內心來講,也絕不希望在樓盤銷售過程中與購房者發生糾紛,正是由於這種心態,在面對購房人逾期付款、單方變更付款方式和期限時,大多數開發商的第一選擇並不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催告或在合同達到解除條件時及時解除合同,而是採用一種近乎聽之任之的態度;反觀購房者一方,一部分不太理性的購房者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或者一知半解的認識,便天然地認為自身是弱勢一方,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便動輒採取單方行為,甚至不惜訴訟,這便為日後的進一步糾紛埋下巨大隱患。

試想,如果當事雙方能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去行事,是不太可能發生太大爭議的。足見,雖然合同文本日臻豐富,而內在的合同精神卻是大大缺乏的。目前的現狀是,大多數企業甚至個人對於訂立合同文本比較重視,通常都會請律師進行審查、修改,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卻十分大意,致使原本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的對守約方有利,甚至可以在對方違約時擺脫合同關係進而獲賠償的機會喪失。看到此,不由筆者想起在“金融海嘯”期間,由於我國船舶製造行業普遍不重視熟悉通用商事規則,特別在合同履行環節眼睜睜看著西方逃掉了很多金額巨大的造船合同,一時使造船大國的我們蒙受巨大損失而不自知。

回到法律,回到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〇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足見,嚴格履行合同是我國現行合同法的題中應有之意。事實上,在我們每個人的一生中幾乎無時無刻不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古人尚有“一言既出駟馬難追”之合約嚴守精神,今天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經濟更應以此為合同履行原則,讓合同沿著它本該具有的內容履行下去,讓雙方均等地受到合同這一“法鎖”的約束,最大限度增強市場活動的可預測性,而摒棄那種發生糾紛後,中立裁判方站在道德角度事後諸葛亮的做法,還合同精神以本來面目。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雖然耳熟能詳的諸多三國情節本是戲說,但那場火燒赤壁、生靈塗炭的混戰卻看得人心驚肉跳、嘖嘖稱歎。同樣,在民商事活動中一旦法律決策疏忽,不經意間就會掉入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黑洞,在喪失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還可能為自己埋下鉅額賠償的苦果,這恐怕是任何人都不會樂見的。布拉克頓在《論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中寫道:“善治其國者二者不可缺一;國王既需武力也需法律”。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一份份規範嚴謹的合同,更需要去實踐它、去實現它,這無疑是最能令人看得見的公平和正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