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未提示投保人保單到期,導致保單過了續保期,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crewyor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在合同裡面已經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納保險費就是投保人的義務。未來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賠償才是保險公司的義務。

所以在購買保險以後一定要按時交納保費,從義務角度講,保險公司沒有這項義務提醒投保人交納保險費。

例如靈活就業人員購買社保,從來沒有聽過社保會追蹤你去交納社保,都是自己想著到日子去辦理即可。

按照正常流程,保險公司最晚會於保單交費日前15天提醒客戶交費,有的甚至是提前一個月提醒客戶交費。一般會有業務員通知,續期人員通知,公司的短信通知,甚至在公司的公眾號裡面都會有通知交費信息。

所以您說的這種情況很少出現,除非客戶的聯繫方式變更之後,一直沒有在保險公司的系統中做變更,保險公司確實聯繫不上客戶才會出現這種情況。

如果確實出現這種情況了,保險公司也設置對長險保單設置了寬限期,如果在寬限期之內,繼續交納就可以了,即使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會按照合同賠付的,只不過是要扣除當年的保險費而已。

如果超過寬限期了,保單進入中止期,這個期間客戶還是可以辦理復效。只不過是在中止期內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而已。

如果中止期已經超過兩年了,那就沒有什麼辦法了,只能是辦理現金價值退保了,因為這個時候,保險合同已經處於大終止了,無力迴天了。

對於這個事情,保險公司從理論上講沒有明顯的過錯,如果非要牽強的說保險公司的責任就是沒有提醒客戶交費。保險公司在這個事情一般不會承擔什麼責任。


老炮說財經


是換了電話,忘記在保險公司變更,沒有收到提醒?還是屏蔽了保險公司的催繳電話?是登記轉賬的銀行卡里沒有餘額?還是出了險不在賠償時間範圍內?忘記繳費時間且換了銀行卡?

先確定責任吧,如果是自身問題,講也沒有用。

如果是保單失效沒有出險,如果身體出了問題無法復效外,正常的2週年內都可以復效。如果但凡是保險公司的問題,對方基本站在公眾形象上也會糾錯,但有時恰恰相反,是我們自身的問題。


翟瑋講述房子那些事兒


保險合同是兩方簽訂的,對於保險合同的奏效時間和終止時間,合同兩方都是明知的。不存在通過保險公司的特別流程才得知合同的終止時間。因此,保險公司無額外的義務告知合同相對人合同到時要續保。退一步講,續保不續保是投保人的意願,是下一份合同成立與否的意思表示;保險公司通常對客戶作續保提醒,是經營的考慮,不能律上的效果…………簡單一句話,沒有提醒的法律義務,因此不承擔未能續保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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