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鮑毓明案:包養、戀愛、童養媳?可能都不是真相!

之前某著名企業高管鮑某某的性侵案沸沸揚揚,一直沒有時間梳理,那麼今天我們梳理一下這個鮑某的性侵案,主要涉及到法律層面和倫理層面。

起底鮑毓明案:包養、戀愛、童養媳?可能都不是真相!


法律上有三個法律點,

第一個,性同意年齡。我們國家修改了從16歲降到14歲,低於14歲,無論同意不同意都無效,都視同強姦。


其他國家,像法國根本沒有性同意年齡,因為法國的好多精英還贊同這個戀童文化,美國,是18歲。


我們國家為什麼從16歲調到14歲,因為確實發生了一些中學生之間的性行為,往往是女方的,就會告訴另一方是強姦,因為你要訂16歲,16歲以下就算強姦呀,那麼衡量現在發育情況,心理成熟度,於是調到14歲,。


那麼這個案子。包某因為他是律師出身,很狡猾,他13歲認識這個受害者,到了14歲才發生第1次性行為,所以他現在認為你們用這個14歲不構成強姦。

起底鮑毓明案:包養、戀愛、童養媳?可能都不是真相!


第2個法律事實性自願,大家注意嘍,不管是14歲還是16歲,哪怕承認之間如果說不,就是強姦最極端的例子,我在網上呼籲過,哪怕她是妓女她不同意,你也不能說妓女就隨便強姦。


受害者已經有多次實證是不同意的,這是很清晰的法律界限,所以基本可以認定19歲年齡差在14歲採取的這些行為,不管是操控,不管什麼,不是暴力強姦,不是14歲以下強姦,但也也一定是強姦,當然罪處是不一樣的,


第3個是事實收養,鮑某前後兩次巨大的變化。

第1次強調,是收養,現在躲這個收養關係,確實沒辦收養手續,那麼在法律認定上要拿下這個鮑某,我看這是關鍵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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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供了資助,而且是民間收養關係,沒經過法律辦理,(因為法律辦理他不合格,第一他是單身,第2天沒跟年齡差40歲),所以從這點來看,收養事實存在。

法律有明確規定,利用這個特殊監護者的特殊責任,哪怕他14歲發生了性關係也是強姦,所以我覺得這是拿下鮑姆的關鍵一環。


那麼法律之外呢,是個倫理問題,我看了這個某著名媒體,就是財新的報道,我很失望,單方面採訪了鮑某,然後就得出這個導語,說是戀愛,戀愛完後又後悔退出,然後又想要索要錢財或者等等,還把女孩說成受害者說成多變,這個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嚴肅的。


那麼倫理上第1個倫理問題,戀童。


在這個我們現行的文化中對戀童是堅決反對的,不管14歲16歲,我們的性教育非常的弱,完全對社會的認知性的認知還是一片蒼白,我相信沒有一個家長會願意說自己的孩子,只要是自願並且這個同意,然後就可以發生性關係。


第2個是亂倫,你就是以收養關係,你出現就是要收養,結果發生了性關係,雖然等到14歲那麼在輿論道德上,我覺得他永遠被釘在了恥辱柱。


第3個就更可笑了,現在的女兒,未來的妻子,這不就成了童養媳了嗎?童養媳是封建留下的巨大殘餘,早已經被取締,怎麼今天還允許呢?


第4個倫理問題我看連童養媳也不是。收養也不是,更不是什麼戀愛,就是偏炮。

你個40歲的老男人,你收養什麼呢?當然我也不是歧視40歲單身男人,你去見面,你都1米7了你會收養一個1米7的13歲的?

起底鮑毓明案:包養、戀愛、童養媳?可能都不是真相!


你顯然居心叵測,媒體應該挖挖這個鮑某一貫的行為,有沒有其他的這個行為,我看不是個別現象,打著收養的旗號,就是偏炮。


4個倫理角度,他是被釘上了恥辱柱,那麼我想提醒全社會和律師界,也包括我們的廣大家長。


性侵案,在中國絕不是一個個別現象,多數人沉默包括家長也沉默,私了了,就是為了個人的名譽。但是這些人不站出來,就會有更多的未成年被性侵,所以我們不僅法律上要制裁,道德上還要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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