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4違反薪資保密制度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關於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4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個人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並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39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事實依據

牛蛙於2015年9月進入大海處從事產品開發技術員工作,雙方簽有期限為自2015年9月起至2018年9月止的勞動合同。

因牛蛙將大海處的《關於績效獎金扣減的通知》在個人微信朋友圈發佈。大海公司出具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函》,載明:“牛蛙,您於2017年11月未經公司允許,在微信手機APP朋友圈中私自將公司人力資源中心紅頭文件完整截圖上傳發布,引發社會評論、洩露公司商業秘密,現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定,公司決定與您於2017年11月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大海公司《員工手冊》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給予解僱處分……不遵守保守商業秘密規定,洩露公司生產、技術、薪資、事務等商業秘密的”。牛蛙在員工手冊閱讀回執上簽名。

上海市寶山區:勞動仲裁

牛蛙於2017年11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大海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該仲裁委員會裁決:不予支持。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

牛蛙不服仲裁提請上訴,稱:…發佈朋友圈的行為不屬於洩露商業秘密,且朋友圈內均是自己的同事以及私人朋友,並未對公司造成任何名譽上或者經濟上的損失,故解除行為應屬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大海公司辯稱:…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凡是紅頭文件均屬於內部文件,不得對外公開。且員工手冊中規定涉及人事信息(含工資待遇等)均不得對外公開,牛蛙知曉員工手冊的內容,其發佈朋友圈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妥。

上述事實,有仲裁裁決書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佐證,經質證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大海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其管理的權利,大海處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員工不得透露“薪資”等信息,違者可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牛蛙亦在閱讀回執上簽名確認,故牛蛙作為勞動者應當遵從雙方之間的約定、履行對大海的忠誠義務。

若牛蛙認為扣減績效獎金的行為違法,可以通過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而非對外公開發布。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牛蛙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牛蛙不服提請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大海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牛蛙稱:大海公司要求牛蛙對薪資保密是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報酬要進行公示並告知勞動者,而大海公司此次降薪不屬於可以調薪的情形,也未明確降薪數額,自己因此在朋友圈裡發佈自己的意見是合法的。

大海公司辯稱:員工薪資情況涉及公司重要的人事信息,對企業合理管理、調配勞動力資源及在與其他企業的競爭等方面都有重要影響。公司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員工應當保守包括薪資等在內的經營管理信息等商業秘密,牛蛙對此是清楚也是同意遵守執行的。公司發的調薪通知可以反映出相關員工的薪資情況,牛蛙將該通知發佈在微信朋友圈裡屬於洩露公司經營信息,並在公司客戶單位中造成不良影響。大海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合法。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企業的行業特點、經營模式、運營情況等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規章制度。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企業的全體勞動者均有約束力,除非其規定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然,規章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但在修改前,其仍具約束力。大海公司在《員工手冊》中明確了對於洩露公司薪資等經營信息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牛蛙簽字確認並同意遵守執行。其如認為公司降薪不當,可以通過合理途徑解決,但其將文件發送至微信朋友圈,該行為確實違反了《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公司據此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無不可。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私下打聽、詢問員工工資也有風險

蝌蚪2013年入職小溪公司,在2016年底時其向上級發送郵件稱其薪酬與工作不匹配,想增加工資,並對另一名員工的薪酬進行了推算。雖然蝌蚪稱沒有洩露其他員工隱私的惡意,也沒有違反薪酬保密制度,至2017年初小溪公司以蝌蚪打聽、討論員工薪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先後經歷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最終駁回了蝌蚪申請賠償金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員工手冊有薪酬保密規定,蝌蚪此前也從未就此提出異議,其發送的郵件中列舉本人及其他員工的薪資情況,確存在違反規定之情形。用人單位採用薪酬保密制度,在保護員工隱私、減少員工衝突流失、便利企業管理上確有優勢,在合理範圍內法律應予尊重,訂約雙方當受此約束。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不得向他人透露,不得詢問、討論自己和他人的工資、福利情況,違反工資保密制度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蝌蚪在向上級發出的電子郵件中列明瞭其他員工的薪資情況,並將自己的薪資情況與之作比較及討論,違反了薪酬保密制度,小溪公司依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與其解除合同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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