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遼寧省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總指揮部令第12號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沈撫新區管委會,省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省(中)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補齊醫療衛生機構短板,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加快提升全省新冠病毒檢測能力,為常態化防控工作提供基礎保障。經省總指揮部研究決定,下達命令如下:

  一、下放醫療衛生機構檢測權限。將檢測權限下放到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放開對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核酸檢測的限制,實現全省核酸檢測能力的整體提升。及時公佈檢測機構名單,檢測結果互認通用。

  二、推動縣域檢測機構能力建設。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市要支持和強化縣域檢測機構建設。每個縣(市)必須建設或改建一個符合生物安全標準的實驗室,配備相關的檢測設備和輔助設施,在短期內形成核酸檢測能力。到5月末各市80%以上的縣(市)應具備核酸檢測能力,到6月末所有縣(市)應具備核酸檢測能力。

  三、加強檢測人員配備與培訓。加大對檢測人員的培養力度,為檢測機構配備充足力量,確保各環節有效銜接、高效運轉。所有開展檢測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採樣、檢測、運送等相關工作的人員都應接受嚴格培訓,檢測人員持證上崗。到5月末,全省具備檢測資質的人員數量能夠滿足檢測能力需求。

  四、確保檢測質量和安全。開展檢測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流程標準和操作規範,提高檢測準確率,加強實驗室室間質控,接受國家級或省級臨床檢驗質量控制。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從樣本採集、運送與保存到病毒核酸檢測、質量控制等各個環節,對檢測機構進行全流程監管。

  五、有序高效開展檢測。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第10、11號令有關要求,確保重點人群應檢盡檢,普通人群願檢盡檢。科學劃定重點人員檢測範圍,對境外來遼人員,有國內重點地區旅居史人員,發熱門診患者、入住院患者及陪護人員,醫院、學校、餐飲企業從業人員,口岸檢疫排查人員等重點人群,按照感染風險水平和輕重緩急,分批分類有序實施,優先檢測感染風險比較高的入境人員、隔離人員和醫務人員。

  六、提供檢測資金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為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設備和開展檢測提供資金保障。兼顧當前疫情防控需求和未來醫療衛生體系建設,合理適度佈局,防止重複建設。充分研判疫情風險狀況,科學合理確定應檢人員範圍和時間點,提高檢測效率和資金使用效果。

遼寧省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總指揮部

2020年5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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