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分析】甘肃省广播电视播音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文件分析】甘肃省广播电视播音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播音系列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播音系列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订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现职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做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副高、中级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主任播音员对应五至七级,一级播音员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播音指导由省职改办委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播音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播音指导对应一至四级。

本系列主任播音员职称由陕甘宁青播音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本系列一级播音员由省广播电视局播音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本系列二级播音员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后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初级职称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本系列不设员级职称。

第五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六条 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暂行办法》播音系列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播音主持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不遵守《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主任播音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比较系统的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了播音创作规律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播音主持功底扎实,嗓音良好、语音纯正;有较高的临场应变能力,能及时有效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省、市级广播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等级测试取得一级甲等证书;少数民族语播音员主持人和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等级测试取得一级乙等证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参与完成传媒相关领域市厅级以上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传媒领域的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发表传媒领域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播音主持经验丰富,从事过新闻播报、新闻监督、新闻访谈、综艺、娱乐等类型直播节目2种。

(四)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突发新闻事件等重大新闻报道中做出突出贡献。

(五)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一级播音员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播音主持工作20年以上并任一级播音员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年度考核有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技术标准、专利、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栏目(节目)策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高质量的指南、技术操作规程、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其他省、市属单位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简单交流,并能够借助工具书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传媒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3、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传媒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一等奖(前2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二等奖(前2名)2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传媒领域科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县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三等奖 (前2名)2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前2名)制订了传媒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书面批示肯定的(需提供采纳单位的书面证明、依据)。

3.个人在播音主持、新闻传播、新媒体发展、融媒体建设等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4.完成3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会议及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突出(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省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

5.作为主要参与人,播音主持的节目(作品)列入市厅级专项扶持项目、重点项目题材1次(以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依据)。

6.本人播音主持(策划)的节目或撰写的稿件传播正能量、唱响主旋律,3个节目或稿件被中央媒体、中央主要新闻网站转播(转载)(以用稿通知证明和播发时的音视频资料或发行的期刊、报纸或当日的网站截图为准)。

7.在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工作,普通话等级测试取得一级甲等证书。

8.在全省播音主持相关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9.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经省级相关机构列入教育计划的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0.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

1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2.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3.担任省广播电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年以上;或担任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理事3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传媒类学术期刊总编、副总编、编委3年以上。

14.虽未获本条件标准所列奖项名称及名次、荣誉称号级别,但播音主持风格独特,播音主持的节目收看、收听率高,社会效益明显,得到同行业的充分认可,经业内3名以上本系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一级播音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播音经验,具备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普通话等级测试取得一级乙等证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优秀,受到市、州业务主管部门奖励或表彰;或参与完成传媒领域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与传媒领域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传媒领域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过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突发新闻事件等重大新闻报道。

(四)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具有组织、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并任二级播音员满4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年度考核有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简单交流,并能够借助工具书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文字、表格、图片编辑。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奖励奖1次;或在全省播音主持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等奖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传媒领域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传媒领域课题项目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制订了传媒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市州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2.个人在播音主持、新闻传播、新媒体发展、融媒体建设等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3.参与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会议及战役性报道任务2次,成绩突出(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

4.本人播音主持(策划)的节目或撰写的稿件传播正能量、唱响主旋律,2个节目或稿件被中央媒体、中央主要新闻网站转播(转载)(以用稿通知证明和播发时的音视频资料或发行的期刊、报纸或当日的网站截图为准)。

5.播音主持的节目(作品)列入市厅级专项扶持项目、重点项目题材1次(以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依据)。

6.在市州播音主持相关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三等以上奖1次。

7.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等次;或获本单位表彰2次。

8.普通话等级测试取得一级甲等证书。

9.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经主管单位认定使用的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0.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11.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县级”指县(区、市)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 年企业、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 年底前和2017 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审核;“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 区和2 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 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 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中央媒体是指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科技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农民日报、法制日报、中新社;中央主要新闻网站是指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央视网、中国青年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台湾网、中国西藏网、光明网、央广网、中国军网、中国新闻网、中青在线。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制定的《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播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新广职改〔201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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