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範圍有變化,你知道嗎?-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讓人們的生活越來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來越複雜,包羅萬象的民法典像一個無形的盾牌,保護著人們的生活。民法典出臺之後,有很多熱點話題,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今天欄目就百姓關注的繼承熱點,選取案例,以案釋法。

典型案例:李明的爺爺奶奶有兩個兒子,李大和李二,李明是李二的兒子。李二先於李明的爺爺奶奶在2010年死亡,李明的爺爺奶奶在2014年相繼過世,若李大2021年3月過世,且李大沒有配偶和子女。那麼,李明可以繼承直系親屬的遺產嗎?又該怎麼繼承?

法律解讀人丁彩霞:我國現行《繼承法》即1985年的《繼承法》只規定了直系血親的代位繼承,體現在《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民法典》出臺之後,擴大了它的繼承人範圍。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在保留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的基礎上增加了旁系血親代位繼承的規定,體現在第二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本案涉及到三次繼承,分別是由李二死亡、李明爺爺奶奶死亡、李大死亡而引發的三次繼承,第三次繼承也即由李大死亡引發的繼承就是《民法典》規定的旁系血親代位繼承,由李明作為侄子代位其父親李二繼承李大的遺產。本案的特殊性在於,李大無配偶、子女,如果李大有配偶、子女,則由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根本不會發生。只有在李大無配偶、子女且其父母也都過世情形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李二作為其兄弟才有權繼承,因李二先於李大死亡,李明代位其父親李二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這是民法典的一個重要變化。假如本案李大的死亡發生在2019年,民法典尚未生效,則按現行繼承法規定,李大死亡,沒有立遺囑或遺贈,既無第一順序繼承人,也無第二順序繼承人,李大的遺產就成為無主財產,應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顯然,民法典增加的旁系血親代位繼承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對多年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我國的人口結構充分考慮,規定甥、侄能代位繼承是符合我國客觀實際的,符合客觀實際的法律規定就更易得民心,更易得到遵守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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