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銳評】村民自費修山路被罰4萬元,元芳你咋看?

據媒體報道,48歲的何元能在半山腰住了10多年,上下山只有一條窄窄的小路,一直為出行難發愁。2018年,他四處借債花了7萬元,剛把這條847米的道路拓寬修通,就被人舉報了。四川省攀枝花森林公安經初查認定,其修路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其行為屬於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6個月內恢復原狀,並處罰款4萬多元。


何元能拓寬修通的小路,雖然沒有長啥林木,甚至雜草也不多,但是土地性質登記為林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43條的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從法律規定和執法角度看,對其擅自修路的行為,森林公安依法處罰,對其責令6個月恢復原狀和罰款4萬元,合法有效。這也是何元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處罰,一審敗訴,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原因。


但這樣一個規範的執法行為,網友似乎並不買賬。何元能看來也不服,才訴到法院。這件事引起紛爭,並非不好理解。


自古以來,官道之外的百姓門前道路,都是百姓自己修。愚公移山的故事,萬古流傳,在當代也不乏效仿者。比如河南新鄉著名的郭亮村,就是村民們聯合起來在大山峭壁上開鑿出一條“掛壁公路”,解決了交通問題,如今成為了紅色教育基地和令人驚歎的旅遊景點。就何元能來說,自行舉債修路,不僅解決了自己的交通難題,還方便村民及打火隊員上山,本應是值得讚揚的好事。按古已有之的觀念和做法,造橋鋪路乃積德行善之舉,理應受到官方的嘉獎,民眾亦當勒石紀念。可何元能卻受到了處罰,是不是顛倒了呢?


這還真不是。同是自主開山修路行為,在愚公時代,沒問題。那時物質生產力落後,以人力開山闢路改變生存環境,值得鼓勵;那時社會關係簡單,移山的行為與四鄰無涉,不會發生權益糾紛,也沒有破壞環境的觀念。現在不同了,生產力發達社會關係複雜,任由個人隨意而為,翻江倒海天崩地裂都有可能。而當今社會人們的權益密切交集,社會關係由一系列的法律、道德、規範維繫約束,動輒得咎。簡言之,這是一個法治社會,個人行事須得依法依規。比如,何元能的房子,你想拆了翻新可以(大城市翻新都要報批),擴一米、加一層就不行,何況並非你家所有的847米山道呢?未經批准,誰都動它不得。即便是造福鄉里的“功德”,也不能“想幹就幹”,更不能“幹完再說”。


那何元能就活該挨罰嗎?也不能這麼說。847米,典型的“最後一公里”。國道、鄉道、村道,在何元能來說是道道不通。換言之,他的困難,就擺在那兒,國家和村裡,都沒有且似乎也不會幫他解決。他想買輛汽車,進入現代生活,被這847米擋住了。拓寬它?林地要報批;真報了,誰會把國家的地批給他呢?


像這樣被撇在最後一公里的鄉民,恐怕不止一個何元能。“一個也不能落下”,不是口號和理想,而是把工作做實做細的責任。就何元能案來說,執法無可厚非,但情理很難被人接受。何元能的困境,是他個人的,也是社會的。如果可能,社會應幫他打通那最後一公里;如果不能,也要把思想工作和關注關愛送達。司法執法部門也要注意說法釋理,更要注意案結事了。現在是罰也罰了,判也判了,既沒復原,也沒到款,各方都陷入了泥淖中。


化解困局,有沒有各方坐下來協商、補救、處罰,讓情理法結合得更好的方案呢?比如可以綜合考慮,這條山路事實上並無林木,林地認定存有爭議,何元能家出行難是客觀事實,政府也有一定義務修建這條道路,可否在政策範圍內幫忙補辦手續;對於處罰,原則要堅持,具體可減輕,可通過補種樹木、義務護林、現身說法等方式加以補償,以更人性化的執法、更負責任的管理、更有愛心的服務,把這條“不法路”建成“人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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