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评弹│电动自行车立法,呼应民意顺应趋势

□刘大山

日前,正在调研修改中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结束网络问卷调查。自3月28日起至4月18日,共有1.6万余名网友参与了此次立法调查。该条例表决通过后,将是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

近年来,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立法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尤其是快递、外卖等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动车已不仅是交通代步工具,更关乎民生大计。因此,在立法的前期阶段,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建议意见,既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要求,更是提高立法实效性、精准度的重要前提。有了充分的民意调研,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才能呼应民意期盼,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切实解决民生痛点。省人大常委会此次开门立法、问计于民,正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宗旨理念。

需要厘清的是,呼应民意并不意味着完全遵从网络问卷调查。对于网友意见,要在充分整理吸纳的基础上,合理分析,再提炼、再融合、再升华,进一步提高民意调研的“含金量”。例如电动车搭载未成年人问题,三分之二受调查者赞成从12周岁放宽至16周岁,但也有人指出,十五六岁的少年身高体重已与成人相仿,法规出于安全考虑禁止搭载成人,难道搭载十五六岁的少年就安全了?针对这样的悖论,还需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反复研究论证,尽量提高法律与生活的契合度,在人性化与安全性之间取得平衡。

在加强民意调研和意见征询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避免一刀切。例如电动车驾乘人员是否强制佩戴头盔,条例草案只是鼓励和倡导,问卷中过半受调查者赞成作出统一强制性规定,但认为外卖、快递小哥应强制佩戴头盔的则超过八成,这里就是因人而异。至于因地而异,一二线大城市与三四线小城市,公共交通的发达程度不同,电动车的保有量、需求量自然不同,用户群体也存在细微差异,这些都是立法时需要考虑的细节问题。在一些方面,省条例可以放宽限制或不作规定,授权设区的市根据本地实际作出规定。

此次立法,条例草案在提交一审前就已22次易稿,起草小组多次赴省内外调研考察;此后还将赴各地基层,再次听取生产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我们要理解,立法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要花许多水磨工夫,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法律也要因时而变、与时俱进。去年人民法院报曾刊文指出,电动自行车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法律要根据实施期间出现的种种“不适感”,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经由法定程序进行完善、变更,乃至是废止后重新制定。这样的立法过程,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顺应社会趋势的,也是值得我们等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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