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方式改變後,還能接受被判無效的投標文件嗎?

改變採購方式後是否接受在公開招標環節被判為無效的投標文件?

答:在實際工作中,參加投標企業不足三家的,經審批改變採購方式的,可就兩家或一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採購。當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時(參加投標人超過3家情形),改變採購方式的,是否接受在公開招標環節被判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應該說,如果投標企業滿足談判文件要求,則不能排斥投標人參與競爭。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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