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宣传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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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张某某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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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制造假酱油的现场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某在菏泽市某农贸城经营“培华调料品商行”期间,从济南龚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欣和牌”味达美酱油35次,销售到菏泽市多个酒店及学校周边,销售金额人民币119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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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进行案件研讨


2019年1月25日,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牡丹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3日,牡丹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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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庭审现场


本案既关乎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同时关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欣和牌”商标在山东本地有相当的知名度,各超市、小卖部等均有销售,张某某将低价购进的假冒“欣和牌”酱油,销售到学校周边、酒店等场所以谋取私利,不仅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严重侵犯了“欣和牌”注册商标权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利益。2019年10月以来,省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正确认定本案犯罪数额,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从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确保了打击效果,以实际行动保护知识产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普法小贴士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检察官提醒:民营企业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安排专人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时,及时收集证据,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个人或单位团体要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从正规渠道以市场价格购买使用,重视查验商品真伪,一旦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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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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