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交所定融业务“备案”溯源及其作用分析(winner小葛)

本人有机会在一家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处理定融业务的纠纷事宜,对于定融业务的备案作用也有很多的争论和讨论,但很少有人对“备案”的起源及其作用作探讨。本文对金交的定融业务做一个整理分析,希望对于界定金交中心的责任及义务有所帮助。

1、金交中心的地位和角色

根据《九民纪要》精神,将参与金融消费活动的主体分为两大类:买方(金融消费者)和卖方机构(发行人、销售者和金融服务机构)。金交中心在定向融资业务中提供的是备案登记服务,按约定需要收取备案登记的服务费。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金交中心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一样,在开展定融业务中提供服务,参与了定融产品的“制造”过程,是金融消费活动中的一方——即卖方机构。

2、关于“备案”的性质及其作用

“备案”,从字面理解,是将相关材料或信息存案以备查考。在行政管理领域,备案制与审批制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审批制是对社会(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依据规则进行严格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被批准之前严禁实施该行为;备案制是社会(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无须事前审批即可实施,只是需要将相关材料或信息报送存案备查。备案制、审批制是与政府职能改革紧密相连的,当前政府职能改革的重点就是缩减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对于市场的监管不再依赖于严格的行政审批,而更注重在对市场主体的经营信息进行公示的基础上的多主体监管和事中事后的监管,如注册制、备案制。备案制作为柔性的监管方式,最大限度地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参与,实施某行为只需要向相关机关报送符合规定的资料文件、信息,并按要求公示。从这个角度看,实行备案制的重要目的还是为了监管。

在金融领域,由于关系到国家经济及金融秩序、涉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许多行为上都实行严格审批(如公募行为)。但是考虑到行政职能转变及市场效率等因素,某些金融产品或行为无需进行审批,只需备案即可。下面梳理几种典型的实行备案制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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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备案的金融产品


以上梳理可以看出,金融领域的备案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备案的目的看,备案主要是为了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备案实现对相关业务的监管。

从接受备案的主体看,主要是金融监管机构管理或批准设立的有限公司或非营利法人,因此备案行为并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但其行为要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接受备案的主体对其他金融活动主体实行监管主要是自律性监管(如依据会员规定、章程等)。接受备案的主体作为监管部门和产品其他主体之间桥梁,是监管部门的助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监管的变相延伸。

从备案的时间点来看,大多数金融产品是在发行或募集完成后进行备案,体现了备案的事后监督或监管的特征。而私募债和金交中心定向融资产品是发行前需要备案,备案是发行的前提和必经程序,这一点和审批非常相似。但是从另一角度看,由于私募债和金交定融产品实行的是完备性审核,即只要提交的材料及其要素齐全,应当接受备案,属于事前备案。理论上交易所或金交中心没有审批的权限和空间。

因此,备案行为有着规范行业、监管业务的重要作用。金交中心作为备案登记服务机构,是监管机构和产品其他主体之间的桥梁,参与金融产品的“制造过程”,因而投资者对金交中心的备案行为产生信赖,这也是促使其购买定融产品的重要原因。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或卖方机构,如果金交中心没有尽到备案过程中的勤勉尽责义务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金交中心就要赔偿投资者的信赖利益损失或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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