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有哪些?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七條,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監督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五)制定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條文釋義
上述法條細化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關於仲裁委員會職責的規定,明確了仲裁委員會的六項主要職責。
職責的明確有利於仲裁委員會依法行使仲裁權,確保仲裁活動有序進行,也有利於理順與指導調解仲裁工作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之間的職能關係。
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裁決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組建專兼職仲裁員隊伍是仲裁委員開展案件處理工作的基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了仲裁員的任職條件。仲裁委員會有權依法決定本委專職或兼職仲裁員的聘任、解聘。
受理爭議案件
受理爭議案件是仲裁委員會的專屬職責。
當事人發生勞動人事爭議,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受理,再組成仲裁庭進行處理。
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對爭議矛盾激烈、社會影響大等重大或者案情疑難、複雜案件,由仲裁庭提請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等提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進行討論。
對討論結果應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以確保仲裁公正。
監督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仲裁活動進行指導,但行政指導不能取代仲裁委員會的自我監督。
鑑於各仲裁委員會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上述法條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中仲裁委員會監督仲裁活動的職責進一步細化為監督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制定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屬於仲裁委員會內部事務管理規則,可以涵蓋仲裁委員會的組織機構、職責分工、工作程序、工作紀律等各方面內容。
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一份被稱為“工作規則”的規範性文件,也可以是一系列涉及仲裁委員會工作各方面組織和程序的文件。
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這是仲裁委員會職責範圍的“兜底”性規定,確保本規則的時代適應性和穩定性。
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仍然應當遵循“法定”的前提,圍繞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這一基本職責展開,上述法條表述為“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也是防止仲裁委員會的職權無限放大。
法條鏈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人社部發﹝2011﹞88號)第九條。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務微信(微信號:rsbzwwx)
四川省出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權威解讀來了
百日千萬網絡招聘專項行動推出貿易進出口、科技、航旅、女性專場招聘
“五一”放假通知來了,連休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