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值班保安偷吃麵包遭辭,法院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超市值班保安偷吃麵包遭辭,法院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老克入職某大型超市,擔任夜班值班保安。他與同事馬某在超市巡邏,趙克對馬某說:“我晚上沒吃飽,肚子有點餓。”說完直接去了食品櫃檯,拿了三個麵包吃了。超市的安全部門在觀看監控視頻時,發現了趙克私拿行為,並詢問了趙克。趙克立即承認了上述行為,並說:“他本想著第二天超市正常營業再還錢,但忙於交班忘了”。


幾天後,超市依據“趙克夜班時利用職務盜竊公司財物,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終止了與趙克的勞動合同,也未支付經濟賠償。

超市值班保安偷吃麵包遭辭,法院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趙克認為,他食用超市三個麵包總價值只有6元。超市解僱了它,大驚小怪,處罰過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超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停工期間工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拒絕了趙克的要求。趙克不滿向法院提起訴訟。


超市辯稱,作為超市保安員的趙克在營業場所履行保安職責,而他對公司財產盜竊行為,這與保安人員的職責背道而馳。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超市值班保安偷吃麵包遭辭,法院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駁回了趙克的訴訟請求。趙克不滿意,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克承認了錯誤,並表示願意在公司對此事進行調查後接受處罰。考慮到趙克的過錯嚴重程度並沒有達到終止勞動合同的標準,因此,超市終止趙克的勞動合同的決定顯然是不合適的,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超市繼續與趙克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趙克停止工作時期的工資。

超市值班保安偷吃麵包遭辭,法院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作為用人單位,有權因違反紀律而懲處員工,但懲罰措施應與違反員工紀律的行為相等,並應與該公司的規章制度相一致。謹慎使用解除勞動合同,並嘗試給予員工糾正錯誤的機會。如果員工在採取其他懲罰措施後仍不糾正,則應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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