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靜訴閻京生侵犯名譽權案勝訴# 【魏靜訴閻京生侵犯名譽權案宣判——魏靜勝訴!】2019年2月22日下午,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對原告魏靜起訴被告閻京生(新浪微博暱稱 @戰爭史研究WHS 超級大V 公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如下:一、被告閻京生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停


【魏靜訴閻京生侵犯名譽權案宣判——魏靜勝訴!】

2019年2月22日下午,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對原告魏靜起訴被告閻京生(新浪微博暱稱



一、被告閻京生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被告閻京生刪除其新浪微博暱稱“戰爭史研究WHS”於2018年11月19日23時27分發表的微博“看了一下,這女的是兼賣康比特蛋白粉和能量棒的,這次瘋狂撕咬何選手是因為後者的贊助商從康比特改成了特步,真是有圈子就有江湖”)。

二、被告閻京生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在新浪微博暱稱“戰爭史研究WHS”的微博上置頂向原告魏靜賠禮道歉,持續時間為連續七日(道歉內容須由本院審定,如拒絕履行,本院將擇一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閻京生負擔)。

三、被告閻京生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魏靜精神損失費5000元及律師費10000元、公證費1000元,共計16000元。

四、駁回原告魏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50元(原告已墊付),由被告閻京生負擔(隨本判決確定的支付上述精神撫慰金等費用時一併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感謝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

為了等待這一天的到來,我足足有三個多月的時間未更新新浪微博。

關於本案的更多詳情,敬請關注將於近期發表的頭條文章:《我贏了人生的第一場官司一一魏靜訴閻京生侵犯名譽權案始末》


魏靜 2019年3月15日

#魏靜訴閻京生侵犯名譽權案勝訴#【魏靜訴閻京生侵犯名譽權案宣判——魏靜勝訴!】2019年2月22日下午,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對原告魏靜起訴被告閻京生(新浪微博暱稱 超級大V 公知)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如下:一、被告閻京生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被告閻京生刪除其新浪微博暱稱“戰爭史研究WHS”於2018年11月19日23時27分發表的微博“看了一下,這女的是兼賣康比特蛋白粉和能量棒的,這次瘋狂撕咬何選手是因為後者的贊助商從康比特改成了特步,真是有圈子就有江湖”)。二、被告閻京生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在新浪微博暱稱“戰爭史研究WHS”的微博上置頂向原告魏靜賠禮道歉,持續時間為連續七日(道歉內容須由本院審定,如拒絕履行,本院將擇一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閻京生負擔)。三、被告閻京生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魏靜精神損失費5000元及律師費10000元、公證費1000元,共計16000元。四、駁回原告魏靜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450元(原告已墊付),由被告閻京生負擔(隨本判決確定的支付上述精神撫慰金等費用時一併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感謝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為了等待這一天的到來,我足足有三個多月的時間未更新新浪微博。關於本案的更多詳情,敬請關注將於近期發表的頭條文章:《我贏了人生的第一場官司一一魏靜訴閻京生侵犯名譽權案始末》魏靜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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