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了,才谈得上健康——对照《平台经济指导意见》看交通

2019年8月8日,中央政府网站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8号)。

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指导意见》要求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有人居然从这个《指导意见》里读出了“办证改备案”;还有的又借“包容审慎”做起了文章……天知道他们也没有仔细读这个文件。

规范了,才谈得上健康——对照《平台经济指导意见》看交通

推进注册便利化,但不是取消分支机构登记

《指导意见》要求“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其中具体包括了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放宽名称登记限制、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4项内容。

这些本来都应该是市场监管(原工商)部门的事。《指导意见》也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但是互联网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平台公司在各地如何落地却成了问题,特别是网约车平台公司。

出租汽车是地方事务。除了统一框架,各城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出租汽车管理制度。但个别网约车平台公司进驻各地后,却不愿意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的规定,在经营服务地设立分支机构。

不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对平台公司而言,不仅是节省了经营成本,更重要的是,不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约束,所谓“属地管理”责任落不到地上。同时,当地消费者有个投诉,或者平台经济参与者有个纠纷,在也很难找到平台进行线下交涉。这种虚虚实实的状态对平台最有利,反正营运收入是实实在在收入了囊中。

因此,个别平台公司对在经营服务地设分支机构非常强烈抵触。一些“专家”也开始了长期的鼓噪。在个别城市也有得逞的,不设立分支机构,而是搞了什么“办事处”之类机构。这不是规范的公司分支机构。

有人为此还找到了两个“依据”:一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二是《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

其实一细看这两个文件,就会发现那些人有意无意搞差了。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对此的规定是“除特殊规定外,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不是分支机构,分公司才是平台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约车《暂行办法》并未要求平台公司在经营服务地设子公司。《规划》也可以理解为: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地企业”必须设立分公司(如果不设子公司)。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有条审查标准“(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无论直接强制还是变相强制都不行。这很好理解:外地经营者根本不想来,你当地政府强制人家来投资或者设分支机构,那肯定太霸道。但是,既然心甘情愿地进驻到某地经营服务,那对该地而言,这成为了“本地经营者”。“本地经营者”在“本地”不该登记注册拿个营业执照么?

再反过想一下好了。如果在某地经营服务不用设分支机构,那么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只要在北京拿一张营业执照就够了;如果不用,上海南京路上开店的可能会是新疆的经营者,而王府井大街商店拿的都是海南省的营业执照……

《指导意见》的规定就非法清晰了:“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简化是对的,“放管服”了嘛。但“简化”不是“取消”

正在探索中的“一照多址”改革对网约车管理来说是可行的。只要在经营服务地能找到平台公司的分支机构就行了。

合理设置准入规定和许可,但并非取消许可

《指导意见》提出“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具体提出4点意见:一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法就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二是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三是加快网约车、旅游民宿等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四是对新兴行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

这些规定都非常正确。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领域的互联网平台,早已实施了与此相符的政策。这“英雄所见略同”的背后,说明合法的政策实际都是相通的。只要遵循法律精神,出台的规则都将会是大同小异的。

一是关于融合性的产品和服务。高德地图、百度地图都推出了出行“聚合模式”。这种平台如果只接入合法的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和顺风车,那平台本身无需取得许可即可进入市场。所以也没见哪里的交通运输部门给高德、百度聚合平台实施过许可。

二是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滴滴出行平台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提供供需信息和交易撮合服务,并不需要比照平台内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从未提出过类似要求。

三是关于合规化进程。在对网约车等领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这“平台经济参与者”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平台提供服务的车辆和司机。交通运输部门这几年就是在力推网约车合规化工作。当然,合规的“规”,也需要顺时应势,适时作必要的调整、优化。

四是对新兴行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

在网约车《暂行办法》出台前长达四五年的时间里,交通运输部门对处于发展初期、是否违法尚有争议的网约车,给予相当长时间的先行先试机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调研、论证,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最后由七个部门共同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这里哪有什么有“取消许可”“实行备案制”的影子。

当然实行备案制不是不可以,但那得通过立法解决。《指导意见》对此压根儿就没有涉及。

监管办法不能少,但要分类量身定制

《指导意见》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具体分了四种情况:一是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二是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三是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四是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这对交通运输部门对互联网平台的管理有很大启发。

第一,关于“量身定制”。

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都属于出租汽车。但用传统出租汽车的监管方式管网约车未必好使,因此交通运输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两个业态实行分类监管。针对网约车这种新业态经营的特性,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认真研究,制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量身定制了网约车监管新政避免了“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而原先的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则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当然网约车监管办法也需要不断完善,特别是在监管措施上。好在《指导意见》对此也有指导意见。

道路货运领域,交通运输部也准备量身定制“互联网货运平台”的监管制度。《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已在征求意见。

第二,关于“观察期”。

正所谓“太阳下没有新鲜事”,把握了事物本质就有了监管思路。网约车的本质已经被看透,相比之下,道路货运领域的一些互联网平台,已经历经数年,形成了相当规模。交通运输部门没有“一上来就管死”,这当然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但是作为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一味“观察”“研究”,坐视乱象丛生,只怕积非成是,又将骑虎难下。

第三,关于“严格监管”。

对“运送生命”的网约车,特别是大运量的网络预约的客车,以及通过互联网平台撮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潜在风险极大,应当作为重点加强监管。如果没有及时新规,就严格执行现有规定。

第四,关于“取缔非法经营”。

严格说起来,一些互联平台在出台时都有疑似“非法经营”的嫌疑。但一概“取缔”,恐怕有违于当前形势和国务院一系列要求。对此笔者认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综合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取缔的社会效果,慎重定性。一旦认定违法,就坚决“取缔”,决不宽纵。同时也要做好充分的善后准备,特别是对个别坐大的平台公司。

加强监管,但要优化监管方式

《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真是个问题。在新型监管方式上,《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监管’”等等方式。

对互联网平台必须协同监管。新业态涉及到的部门多。各部门监管的目的、取向不同,在监管理念和措施行动上肯定也不同。这就要求在履职的同时,与相关部门多沟通、多协调,信息互换、执法互助,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依法提出,该配合其他部门的也要多担当。

“互联网+监管”就应该“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监管部门必须加大投入,加强培训,提高“互联网+监管”监管水平。交通运输领域的信息监管要积极融入国家“互联网+监管”应用系统,借力加强数据归集和共享。这样既加强了交通运输部门独家较难完成的数据收集工作,也避免了各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对“互联网+监管”是极大的促进。

还有就是要做好信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这既有利于平台的健康发展,也是监管部门监管利器。同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信用较差的平台公司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按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另外还得用好投诉和举报机制。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建立与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投诉举报,是重要的信息来源,也是监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外加强监管的补充。要重视投诉举报,通过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强化监管。

《指导意见》还指出要“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要求:明确平台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当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用于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对从事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实施管理。这个监管责任不能完全转移给平台公司,无论是自营平台还是第三方平台。平台公司在经营中就有守法的义务,并接受监管部门对平台内车辆、驾驶员的监管。

长期以来,一些“专家”一直在嚷嚷着建立“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管司机”模式。这看起来似乎是让政府简政放权,内心上是想着彻底摆脱政府的监管,其实是在默契地配合着平台企业的需求。《指导意见》可以打消他们的这种念头。

关于监管,《指导意见》特别针对“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提出: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这可能是P2P连环爆雷留给世人的教训。

但是,这个教训不应该只运用在互金P2P平台。笔者观察,许多互联网平台靠的都是资本输血,是一种类金融运作。一旦融资融不到,末日就近了。

文件学到这里,但还有些题外的话

互联网平台经济,确实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这无疑是本世纪最具有特色和最富有活力的经济模式。

同时毋庸讳言,互联网平台也是一夜暴富的跳板,多少人为之癫狂,也有人最后神伤。仅凭这点,也该引起足够的警惕。

就在8月7日夜,飘摇中的“乐伽公寓”终于宣布“停摆”了。

这是一个“互联网+公寓租赁”的平台。“高收低租”的经营模式让这个平台在长三角迅速膨胀。

在正式官宣前后的这段时间,平台内众多的房东房客从疑虑到惊恐,从焦灼到愤怒,最后归于无奈,四处投诉。

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个投诉:因妻子临产,年轻的父母刚刚租了一年公寓,但随即就收到房东的逐客令。房东称乐伽已经欠了租金了。投诉人说,孩子就要降生,而他的小家庭已经没有经济能力再租一套公寓了……

这个投诉令人不胜唏嘘。乐伽对此已经无能为力了。谁帮他解决这个问题呢?

不知道那个即将降生的小生命在懂事后怎么看现今的互联网平台经济。

国办发〔2019〕38号文件的发布,与乐伽公寓的官宣也可以算是不期而遇。这也充分说明:规范互联网平台势在必行。

规范了,才谈得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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