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關於退休作了如下的規定:
一,正常退休的情形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提前退休的情形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其他情形。
三,任職限制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相關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12-29)
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
關鍵字: 提前退休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