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經公證,還可以撤銷嗎?

贈與合同經公證,還可以撤銷嗎?

案例回顧

王某、李某原系夫妻,雙方於1978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雙方協議離婚,並協商一致將夫妻共有登記在李某名下的商品房一套贈給兒子小王,雙方簽訂了贈與合同。

合同簽訂當天雙方辦理了公證手續,不久後又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此後,王某隨小王生活,李某則繼續居住在贈與房屋內。2008年王某因病去世,2010年6月,該房屋拆遷後,李某便居住到其女兒處。

李某來到法顧百家諮詢,她可否以小王未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為由,撤銷贈與合同?

法顧百家說

法顧百家指出,雙方簽訂了贈與合同,李某自願贈與,小王表示接受,並經公證處公證後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人已變為小王,贈與房屋所有權性質發生根本變化,李某已喪失了申請撤銷贈與合同權利,李某不能要求撤銷與小王之間的贈與合同,但可以要求小王為其解決居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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