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電子數據證據 避免用工法律風險

藉助於高科技,運用電子數據,實現在線管理員工,是企業發展的趨勢,省時、省力、高效、便捷,且受此次新冠肺炎的影響,更加依賴線上管理,那麼,其中的用工法律風險有哪些?應注意哪些問題。本人來給大家做一個分析。


一、電子勞動合同是紙質勞動合同的補充形式,可以解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


案例一 廣東省人社部門最近公佈的一例案件


某A員工與B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到2020年1月5日屆滿,未有及時續訂,因年終事忙,又恰巧適逢春節期間,A員工回老家過年,在1月底又碰到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單位無法及時開工,延續到3月初才開工,員工回來後,以單位沒有續訂勞動合同且拖欠年終獎為由,提出勞動仲裁。雖然最終雙方以調解結案,單位也支付一定賠償。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單位應與員工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能超過1個月,否則需要支付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賠償。


案例二 錄用通知書是否可以視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某單位與某員工通過前程無憂招聘廣告認識,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協商溝通,後該單位確定聘用該員工,單位向員工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錄用通知書”,錄用通知書寫明:“聘用為投融資總監一職,試用期為3個月,起始薪資為月薪50,000元(包含全額績效)”,員工收到郵件後,表示同意,也及時到崗了。後該員工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購買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賠償。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判決,駁回該員工的請求,認定錄用通知書已經涵蓋了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屬於簽訂合同的行為,單位無需支付2倍工資的賠償。


二、如何保證電子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2020年3月4日國家人社部辦公廳“關於訂立有關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明確規定,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所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可以視為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何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合法有效呢?應考慮以下幾點:


1、電子簽名,應有電子認證機構確認;2、保存原始載體資料;3、如可以公證,儘量做公證。


三、如何保證到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有效?


《民事訴訟法》電子數據證據形式規定為:電子郵件、視頻、圖片、微信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等形式。


電子數據運用於線上管理員工,其高效便捷,有其優點,同時,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在司法實踐中,不容易被採信。為了保證最終法院被採信,需要注意幾點:


1、事先確認。如電子郵件、微信號,應在員工入職時,先由用人單位登記員工的電子郵件號、微信號,且為唯一性,由員工簽字確認。


2、妥善保管好原始載體,如發生爭議時,可以在開庭時出具,核實。如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應保存微信聊天的記錄,在開庭向法院出具手機,由法官或是對方核實,是否真實有效。


3、如雙方對出具的電子數據證據有異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向有關部門(如對微信記錄,向騰訊總部)核實,確定真實性。


4、由公證機關事先公證,有更高的效力。一般情況,法院均採信。


四、書面證人證言合法有效嗎?


案例 出借人A某與借款人B某達成一致借款協議書,由A向B借款100萬元,約定了還款日期,但對利息沒有約定。後B歸還了借款,雙方對是否支付利息產生爭議。


B提供轉賬憑證,證明轉賬人陳某代表B支付一筆利息,A不認可,但因陳某在外地,無法趕到法院作證。


按照法律規定,證人作證需要出庭經過質證後,該證據才有證明效力。所以證人在當地公證部門做了一份證人證言的公證,該份證據也被法院採信了。


民事訴訟法規定,特殊情況下,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五、如何善用視頻資料證據?


案例 筆者在處理法律顧問單位一宗工傷賠償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與員工達成和解協議書,雙方達成了和解,律師為雙方出具一份和解書,在雙方簽字時出現問題,因為對方代表非其死者父親、妻子,而是其弟弟,按照規定,賠償權利人為父母、子女、配偶。其弟弟簽字需要有委託授權,辦理授權書。如從家裡辦理好授權書,需要一定的時間,無法及時辦理。


本人的建議。其弟弟先簽署協議,但事後需要補充一個視頻,由其父母拿著本人身份證,並宣讀授權其弟弟處理本案的授權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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