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關於調整60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陝西關於調整60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和省民政廳近日聯合印發通知,按照當期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對我省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予以同步同比例調整提高,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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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關於調整60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陝西關於調整60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楊淩示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事業局,省級有關部門,各企業集團,中央駐陝有關單位:

為了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六十年代精減人員的關懷,按照當期我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比例,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予以同步同比例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助範圍

這次生活補助費調整,仍按《關於調整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陝勞社發〔2005〕66號)規定的範圍執行。

(一)根據《關於對六十年代初期精減退職老職工遺留問題處理的通知》(陝勞人險發〔1983〕65號)相關規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減的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和1958年以後參加工作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被精減的職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減的外省精減回陝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門管理的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

二、補助標準

(一)精減時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領取原標準工資4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412元(含醫療費50元);

(二)精減時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領取原標準工資6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534元(含醫療費50元);

(三)精減時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領取原標準工資7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713元(含醫療費50元);

(四)精減時連續工齡在二十年以上的(領取原標準工資100%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1065元(含醫療費50元)。

三、資金籌集和發放辦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調整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原用人單位籌集並支付。對無支付能力的困難企業,在審核認定的基礎上,按照隸屬關係,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由企業發放。對納入建築行業統籌管理的施工企業,生活補助費由建築行業勞保費統籌解決。

原單位因破產、關閉註銷現已不復存在的,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生活補助費調整、發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的,生活補助費調整、發放工作由原單位所在的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所需經費由原單位隸屬的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外省回陝定居的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調整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列入預算,由各級民政部門發放。

四、各級應在保證待遇及時到位的基礎上,切實加強監管,全面掌握人員和補助費發放情況,堵住漏洞和浪費。

五、本通知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民政廳

2020年10 月16日

來源:陝西發佈

本期編輯 拓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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