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主張返還彩禮,法院會支持嗎?

2017年臘月二十六,安徽省阜南縣王堰鎮的小偉與小麗辦酒席結婚,但是兩人遲遲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小麗一直不願意與小偉進行登記。二人原是經過紅娘介紹認識,後兩家均覺得合適,男方謝家便正式下聘訂親,交付了彩禮9萬現金。訂婚後一個月左右,女方告訴紅娘小麗已經懷孕且父親並非小偉,小偉家裡知情後,考慮到自身情況,選擇接受這樣的現狀,仍然結婚。2017年臘月,女方又要求追加彩禮六萬二現金以及其他三金等物件,男方均答應給予。然而,婚禮舉辦後,一切卻並非如男方理想的正常的婚姻的樣子,女方在2018年臘月提出,不再繼續這段婚姻,但是當

男方提出退還彩禮時,女方卻拒絕退還,因此男方將此事訴至法院。

離婚主張返還彩禮,法院會支持嗎?

此案中,雖然新聞報道稱小麗於小偉的婚姻關係不合,但從法律角度講,二人的婚姻關係未經登記並未成立。小麗在不打算結婚之後仍不願意返還彩禮的做法從道德角度講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原則,更不符合法律的規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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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在何種情況下應該返還?

法律對彩禮的返還的規定是對彩禮這一習俗產生的財產問題的保護,彩禮的目的在於締結婚姻,如果婚姻的實際目的未能達成,則彩禮的存在則失去意義。在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彩禮給付後婚姻關係卻未能順利達成,或者在短時間即終止,並未產生實質意義上的婚姻,解釋二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們提供了該問題的解決機制。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彩禮的範圍,從訂婚到結婚這整個過程中,金錢上的開銷不是一個小數目,針對彩禮上的糾紛,需要從該地的風俗習慣,財產給付的目的,財務的價值大小等因素綜合進行認定財產屬性。

其次,需要從主體角度考慮彩禮的返還,目前各地對彩禮的約定並不相同,收受主體在各地表現並不一致,這就造成一旦發生彩禮返還的情形,返還者也會存在多種情形。在婚姻關係已經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男女雙方離婚糾紛中涉及到彩禮的問題,僅需要將夫妻關係中的收受方作為返還主體即可,這樣在離婚糾紛中解決彩禮問題提高訴訟效率,也有利於問題的解決。如果婚姻關係未能順利締結,那麼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此時將實際彩禮收受人作為被告有利於解決糾紛。

離婚主張返還彩禮,法院會支持嗎?

最後,彩禮的返還數量同樣並非一刀切,在未締結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請求返還全部彩禮一般應當被支持,彩禮給付的目的並未真正實現,應當全部返還。但是在已經登記結婚的情況下,返還彩禮的標準需要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去向等眾多因素,兼顧公平原則,酌情進行認定。

離婚主張返還彩禮,法院會支持嗎?

其實,彩禮的習俗本身是在自古傳承下來的一種禮儀,早在古代的“五禮”之中,彩禮便已經正當存在,是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禮尚往來的開始,彩禮的目的是為了婚姻關係的和諧,如果因此導致婚姻締結談判失敗,或者夫妻婚後關係不和諧,那該儀式反而是本末倒置。當然,該種儀式也可能被有心之人利用,成為其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工具,那麼不僅是對中國傳統禮儀的破壞,更是對他人權益的侵害。我們也聽過坊間發生的為了騙取彩禮而“一女嫁五夫”的醜聞,這樣的事情的發生,我們在譴責詐騙者的同時,也應該提高自己的警覺意識,在重大事項決定上,既要留有感性也要保持理性,防止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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