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嫋嫋涼風動

悽悽寒露零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寒露,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17個節氣,時間一般為每年公曆的10月7-9日之間。如果說“白露”是炎熱向涼爽的過渡,“寒露”則是涼爽向寒冷的轉折。相對於“白露”,“寒露”代表氣溫更低,結在地面的露水即將成霜。此時我國有些地區會出現霜凍,我們也終於可以隱約聽到冬天的腳步聲了。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古人將寒露分為三候,有“一候鴻雁來賓,二候雀入大水為蛤,三候菊有黃華”的說法。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一候,鴻雁來賓。此節氣中,鴻雁排成一字或人字形的隊列大舉南遷,所以稱作“鴻雁來賓”。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二候,雀入大水為蛤。深秋時節,海水將蛤蜊衝上海岸,貝殼的紋和色與雀相似,人們便以為是飛雀變成了蛤蜊。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三候,菊有黃華。在這個時節,漫山遍野的菊花彷佛約好似的一夜之間凌寒怒放,為深秋增添了勃然生機。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寒露驚秋晚,

朝看菊漸黃。

當一夜寒露為秋葉換了妝,

綠黃橘橙紅這幾種顏色,

也在人間景色中輪番上陣。

這個時節的傳統民俗,

形式也有如這些景色一般豐富。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秋釣邊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在我國南方地區,

寒露時節氣溫基本告別了炎熱。

由於氣溫下降,

深水處太陽已曬不透,

魚兒開始遊向水溫較高的淺水區,

所以有“秋釣邊”之說。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吃母蟹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俗話說“西風響,蟹腳癢”,

寒露時節雌蟹卵滿、黃膏豐腴,

正是吃母蟹的最佳季節。

等農曆十月以後,

最好吃的則要輪到公蟹了。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喝寒露茶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寒露茶”是白茶中的“末班車”,

在這個時節白天還較為溫熱,

夜晚卻會結霜。

冷熱交替的環境,

使得茶葉生長出更加厚實的葉片。

這樣的葉片入水釀出的湯水,

會散發出與眾不同的香氣。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喝長壽酒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這個時節,

漫山遍野都是明豔如霞的菊花。

很多地方的人們,

會將菊花加糯米、酒麴釀製成菊花酒。

這種酒在古時候又被稱作“長壽酒”,

融合了菊花的香、酒的醇,

甚是風雅。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吃柿子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立秋核桃白露梨,

寒露柿子紅了皮。

在這個時節,

全國多地都有吃柿子的習俗。

因為柿子與“事”“世”等字諧音,

所以這個習俗還有著平安吉祥的寓意。

今天不僅是寒露,

更是國慶假期的最後一天。

很多小夥伴迫不及待

抓住假期的尾巴,

約上三五好友,

去到遊樂場感受童真與快樂。

在這個舒適的時節,

選擇去遊樂場雖好,

但自在遊樂的時候,

有可能一不留神就會碰傷摔傷。

法報君這就帶你瞭解一下,

關於“遊樂場受傷”那些事。

今日寒露,“安”度假日

在遊樂場遊玩時,

因遊樂場員工錯誤操作設施後受傷,

該向誰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如果是由於遊樂設施的運營者未盡到安保義務致使遊客傷亡,應由該運營者承擔直接的侵權責任。

而在賠償範圍方面,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在遊樂場遊玩時,

如果因其他遊客的行為

導致自己受傷,

該向誰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是第三人造成的遊客傷亡,那麼侵權責任就應該由這個“第三人”來承擔,而且遊樂設施的運營者也不能完全免除責任。

帶三歲孩子去遊樂場遊玩,

因家長監護不到位讓孩子摔傷,

家長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人,由其監護人在未盡監護職責範圍內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家長作為監護人要承擔一定責任。

在玩項目之前,

遊樂場讓自己簽了免責協議,

在遊玩中受傷還能索賠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亦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此,經營者與遊客簽訂的免責聲明,不受法律保護,經營者不得以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遊客依舊可以按規索賠。

天寒露重,

有些關心卻愈加溫暖。

願大家保重身體,

遍賞屬於秋天最美的模樣。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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