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通过网络在境外机构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应无效

通过网络在境外机构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应无效

——境内个人之间委托协议通过境外机构买卖外汇,违反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

标签:|证券|准入资格|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境外外汇交易


案情简介:2009年,毛某汇款15万美元委托外汇市场评论员杨某通过境外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2010年,因账户余额仅4600余美元致诉。

法院认为:①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毛某作为我国公民,其委托杨某通过境外机构买卖外汇行为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因双方委托买卖外汇交易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双方协议应认为无效。②杨某作为外汇市场评论员,具备一定外汇知识,对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应明知,其仍接受毛某委托进行外汇交易,并在外汇交易中给毛某造成损失,故杨某应对毛某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毛某损失的80%由杨某承担,判决杨某偿付毛某11万余美元。

实务要点:境内个人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在境外机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41号“毛某与杨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见《毛兰芳诉杨杰浩委托理财合同案(通过网络在境外机构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行为无效)》(陈锐、王冬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商: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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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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