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

《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


摘要:歡迎關注國企改革先鋒號:混改風雲


文|王娜(國際商務碩士,國際註冊管理諮詢師,知本諮詢混改研究院主管研究員)

編輯|億億

2020年5月18日,由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9部門聯合印發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正式發佈,明確要求分領域選擇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試點,通過3年時間探索建立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機制和模式,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


在我國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企改革背景,尤其是在“科改示範行動”大踏步前進的背景下,《實施方案》的正式印發具有重大突破和重要戰略意義。今天我們將從職務科技成果的基本定義出發,結合以往的相關政策,對比分析《實施方案》的5大創新與突破。

一、職務科技成果的定義問題

1、什麼是職務科技成果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對職務科技成果有明確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可以是“工作任務”,也可以是特定的“科技成果”:

l 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

l 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什麼樣的科技成果才能界定為個人非職務科技成果

從國內外相關法制政策來看,個人研究界定為非職務科技成果相對困難。因此,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非職務科技成果界定問題的關注點要在職務科技成果前提下,如何體現科技人員的價值問題。通常情況下,科技人員在業餘時間、在工作場地之外的科技成果,或者與本專業無關的科技成果,我們認為是個人非職務科技成果。

二、近年來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1、明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問題

第一,明確獎勵和報酬來源

2016年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與2019年財政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財資〔2019〕57號) “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均來自於本單位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

l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應當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並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國發〔2016〕16號)

l 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主要用於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財資〔2019〕57號)

第二,明確現金獎勵單列

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127號),明確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第三,明確激勵標準

如果企業未規定、也未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可以參考相關政策,從轉化後的收入、股份、核心人員、產權、營業利潤等角度去考慮。需要滿足“三個50%、一個5%、一個所有權”的標準。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50%: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 號)

職務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的50%: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 號)

職務科技成果核心人員獎勵的50%: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營業利潤的5%: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3至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賦予科研人員一定比例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將事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前置為事前國有知識產權所有權獎勵,以產權形式激發職務發明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動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國辦發〔2018〕126號)

2、明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收益歸屬問題

職務科技成果的收益歸屬問題,在之前的相關政策中明確規定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參加人,可以與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照“約定”或者“協議規定”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

即職務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

l 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明確規定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

l 在《上海市開展區域性國資國企綜合改革試驗的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約定職務發明中知識產權權益歸屬”。

3、明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管理體制機制問題

通過研究和總結相關政策,對於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要求,主要體現在完善專業化技術轉移機制、激勵管理機制、建立盡職免責機制等。

第一,完善專業化技術轉移機制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2016)中要求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試點探索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有效機制與模式,建立職務科技成果披露與管理制度。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中均明確規定,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

《關於推進京津冀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交易加快創新成果轉化的工作意見》提到要完善職務發明管理,支持企業依法建立健全技術資產的發明報告、權屬劃分、獎勵報酬、糾紛解決等職務發明管理制度,探索技術資產收益分配機制。

第二,完善激勵管理機制避免重複激勵問題

《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財資〔2016〕4 號)、《關於做好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16]274號)均規定,對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者產業化項目,企業只能採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

第三、建立盡職免責機制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要求建立盡職免責機制,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4、職務科技成果轉轉化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2015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文件提到對“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在關於股權獎勵方面應徵繳個人所得稅。

三、《實施方案》有哪些創新與突破?

與以往政策相比,《實施方案》在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使用權、監督與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創新和突破。

1、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可成為共同所有權人

《實施方案》規定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屬於單位。但是40家試點單位,可以將以下兩種情況下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而且激勵方式可以選現賦權後轉化和先轉化後獎勵兩種。

l 本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職務科技成果;

l 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託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

2、試點單位科研人員可享受不低於10年的長期使用權

試點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於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這一點是重大創新和突破,充分激發了科研人員創新熱情,更大程度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3、創新試點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模式

充分賦予試點單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權,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權限進行“分類授權”。

首先,賦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絕對自主權,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

其次,試點單位根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對象不同,有選擇地進行資產評估,即對象是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對象是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4、試點單位應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研發展基金

《實施方案》要求試點單位強化科技成果轉化全過程管理和服務,明確規定了對於賦權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應完善相應的法人治理結構。同時,鼓勵試點單位和科研人員通過科研發展基金等方式,將成果轉化收益繼續用於中試熟化和新項目研發等科技創新活動。

5、試點單位應該重視科技安全和科技倫理管理

《實施方案》首次提出“鼓勵賦權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國境內轉化和實施”,可見國家對科技成果的保護將越來越重視。而且,為促進科技成果在境內轉化,國家層面出於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組織對賦權職務科技成果進行推廣應用。


《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


四、小結

《實施方案》不僅是對以往科改政策的補充和完善,更是在實施方式和內容上進行了創新與突破,不僅解決了科技成果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問題,更是解決了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治理、科研發展等問題。

同時,基於國家利益和安全需要,將科技安全上升到一定高度。

雖然《實施方案》主要針對試點單位進行,但是非試點科技型企業原則上可以參照執行。因此,這對國內科技型企業而言是一個良好契機和重大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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