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中逻辑推理错误实例分析

近日,我收到了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一个很有意思的仲裁裁决书,结果是我方败诉。我说它有意思,并不是因为败诉,因为我对败诉的结果早有预期,并且已经给自己,也给当事人提前做好了心理建设;而是因为,这份仲裁裁决书犯了一个看似简单,但是一般非法律专业人员,甚至包括法律专业人员一不注意就会犯的一个基本的逻辑推理错误。下面我将结合案情具体分析。特别说明:因为该案件还未完结,所以我将对案情进行一定的加工,但是该加工并不会影响我的分析。

基本案情:王某某经人介绍到某商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王某某在上班第一天就因为意外坠落致死亡,家属与公司协商未果,随委托律师走法律程序。律师认为该案件属于工亡,但是王某某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第一步应当先确认劳动关系,随即向公司所在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王某某与公司在王某某死亡当天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后对上述案件基本事实进行确认,但是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依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市场管理;摊位租赁;市场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国内一般贸易”。王某某在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该工作内容不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

你发现什么问题了吗?虽然我早在立案时就和仲裁委沟通过,结果胜败都可以,不予立案也可以,我们主要是想尽快去法院,因为仲裁委说相关的关键证据他们也没有权利调取,但是我拿到这份裁决书的第一反应还是吃惊,我没想到仲裁委能以这个理由驳回我的请求。这个裁决结果貌似合理,有法律依据,但是它却犯了一个基本的逻辑推理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大前提下(以下均是在这个大前提下讨论),同时满足(一)、(二)、(三)这三个条件,可以推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是法律规定的,这个推理也肯定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一)+(二)+(三)是劳动关系存在这个结论的充分条件。但是,仲裁裁决书的推理过程是什么呢?其推理过程是不满足(一)+(二)+(三)(本案中具体是不满足(三)),推出劳动关系不成立,也就是(一)+(二)+(三)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法律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所以,这份仲裁裁决书的关键错误就是混淆了逻辑上的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导致其出现基本的逻辑推理错误。

举个简单点的例子:男人是人,这个是正确的,一个主体只要是男人,就能推出他是人,男人这个条件是人这个结论的充分条件。但是你不能由“男人是人”推出“不是男人就不是人”,这个结论肯定是错误的,因为除了男人,还有女人,女人也是人。“男人”这个条件是“人”这个结论的充分但非必要条件。我们在推理过程中不能混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否则肯定会出现逻辑推理的错误,大概率会导致结论的错误。

任何一个案件均包含事实和法律两大部分,而我们把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联系起来的就是逻辑推理。其实我们在做具体案子的过程中,都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逻辑推理。作为成文法国家,我们运用最多的就是演绎推理,即由法律规定这个大前提,案件事实这个小前提,推出案件结果这个结论。另外,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案例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以及较高级别人民法院案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越来越受到法官的重视,这里就需要用到类比推理。

作为律师,或者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如果你自己做案子,除了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外,你还需要懂一些逻辑知识,否则很有可能在推理过程中出现逻辑错误,而导致你的结论不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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