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恆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總結報告書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證券”)作為恆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林股份”或“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等相關規定,興業證券對恆林家居的持續督導時間為該上市公司上市當年及其後2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恆林股份於2017年11月2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其持續督導期為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現興業證券對恆林股份的持續督導期限已滿,興業證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具本保薦總結報告。

一、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承諾

1、保薦總結報告書和證明文件及其相關資料的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本機構及本人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對保薦總結報告書相關事項進行的任何質詢和調查。

3、本機構及本人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的監管措施。

二、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四、保薦工作概述

1、盡職推薦階段

在推薦恆林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期間,興業證券積極協調各中介機構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證券並上市的相關工作,具體工作包括: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發行人基本情況、業務與技術、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組織結構與內部控制、財務會計信息、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運用等方面進行盡職調查;統籌公開發行的各項準備工作,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提交推薦文件後,主動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組織發行人及其他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反饋答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和發行人實際情況的變化,統籌修訂發行上市有關文件;按照上交所上市規則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相關文件,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持續督導階段

興業證券自2017年11月21日恆林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開始履行持續督導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持續關注,審閱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經營環境、業務狀況及財務狀況、媒體報道等,包括行業發展前景、產業政策和格局的變化、資本結構的合理性及經營業績的穩定性等;

(3)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的督導和核查;

(4)持續關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投資項目的實施計劃等承諾事項;

(5)督促上市公司嚴格執行對外擔保、對外投資的決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6)督促上市公司完善並有效執行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

(7)督導其有效執行防止大股東、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源等制度;

(8)根據相關公開承諾及約定,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關承諾;

(9)列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10)定期進行現場檢查,及時向上交所報送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及年度持續督導工作報告等相關文件;

(11)關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或者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監管關注函的情況;

(12)關注公共傳媒關於上市公司的報道,及時針對市場傳聞進行核查;

(13)及時向上交所和當地證監局報送持續督導期間相關文件。

五、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1、募集資金置換

上市公司於2017年12月7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議案》,同意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人民幣69,077,629.28元,上述募集資金置換情況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天健審〔2017〕8418號專項鑑證報告審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機構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

2、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情況如下:

(1)變更了“年產25萬套功能沙發生產線項目”(以下簡稱“25萬套沙發項目”)的實施主體和實施方式

上市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和2018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年產25萬套功能沙發生產線募投項目實施主體和實施方式的議案》,同意“25萬套沙發項目”由恆林股份單一主體實施變更為恆林股份和全資子公司安吉恆宜傢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宜傢俱”)共同實施;實施方式由恆林股份新購土地和廠房並負責生產運營,變更為:恆林股份負責本項目的投資、建設並擁有本項目所涉及的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恆宜傢俱向恆林股份租賃本項目涉及的相關資產並負責日常生產運營,包括但不限於採購、生產、銷售、人力、財務等日常經營活動。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保薦機構興業證券對此出具了核查意見,均同意“25萬套沙發項目”變更實施主體和實施方式。

(2)變更了部分募投項目的資金用途用於全資子公司廣德恆林建設年產35萬套環保全屋定製傢俱技改項目(以下簡稱“全屋定製項目”)

上市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和2018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部分募投項目資金用途及使用募集資金建設年產35萬套環保全屋定製傢俱技改項目的議案》,同意變更“25萬套沙發項目”部分募集資金、“年產11000立方米辦公椅板、33萬套休閒椅板、18000立方米沙發多層板項目”(以下簡稱“多層板項目”)募集資金、“研發中心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研發中心項目”)募集資金的用途,用於全資子公司廣德恆林建設“全屋定製項目”。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保薦機構興業證券對此出具了核查意見,均同意上述變更。

(3)終止了“25萬套沙發項目”並將剩餘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上市公司五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和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關於部分募投項目終止並將剩餘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將“25萬套沙發項目”終止並將剩餘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4)終止了“年產300萬套健康坐具生產線項目”並將剩餘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上市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和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公司關於部分募投項目終止並將剩餘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將“年產300萬套健康坐具生產線項目”終止並將剩餘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3、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問詢函的落實情況

2018年4月2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關於對浙江恆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的事後審核問詢函》(上證公函【2018】0408號),對2017年度業績下滑相關事項進行了問詢。興業證券作為保薦機構對首發上市招股說明書是否充分揭示2017年淨利潤下滑風險發表了核查意見。

2019年7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關於對浙江恆林椅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相關事項的問詢函》(上證公函【2019】1010號),對終止實施“年產300萬套健康坐具生產線項目”和“年產25萬套功能沙發生產線項目”並將剩餘募集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事項進行了相關問詢。興業證券作為保薦機構對該問詢函涉及問題逐項進行了逐項核查並於2019年7月24日發表了核查意見。

六、對上市公司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1、盡職推薦階段

恆林股份能夠及時向保薦機構、會計師及律師提供本次發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關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的陳述或重大遺漏;積極配合保薦機構、會計師、律師的盡職調查和核查工作,為本次發行的推薦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2、持續督導階段

在持續督導期間,恆林股份能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規範運作,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對於重要事項,公司能夠及時通知保薦機構並與保薦機構溝通,同時應保薦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七、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恆林股份聘請的中介機構均能夠勤勉盡責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在保薦機構盡職推薦階段,各中介機構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專業的意見,並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在持續督導期間,各中介機構能夠及時、高效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相關意見,配合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工作。

八、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等相關規定,興業證券對恆林股份本次持續督導期間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及時審閱,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行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檢查。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恆林股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九、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通過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後認為,恆林股份對募集資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放和專項使用,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十、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恆林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保薦機構將繼續對恆林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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