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事实如何呢?无论法院还是媒体,可能都没做过货物采购合同,

光盯着《劳动法》,却不去了解《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早就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为了防止有同学抬杠说国际贸易规定,从12万违约金的这个整数,我们可以判定这批货物并不是用于出口的,因为汇率是不断变动的,如果按照当日外汇牌价进行赔偿,怎么可能刚好拼出来一个12万的整数?所以可以确定这批货是销往国内的,适用于国内《合同法》。


根据现代快报报道中「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可以推断,就算王某和李某周日(2018年5月13日是周日)下午拒绝加班,最多也只是耽误了半天,即便周日加班到深夜,也最多耽误了8个小时。仅仅延迟交货8个小时或者1天,能够给买方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


甲方凭什么要向乙方(扬州公司)要求12万的损失?乙方公司有没有起诉甲方违约金过高?乙方公司有没有向甲方支付这笔违约金?如果乙方公司不用赔这么多钱,劳动者凭什么要赔这么多


购销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按货物总额的百分比进行约定,比如延迟1天赔偿百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五,但是正常情况下,国内甲方不可能仅仅因为延期一天就向乙方提出违约金赔偿的。如果甲方要求高额违约金,那么乙方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放着甲方不起诉,却起诉自己的员工?好狠的心,好坏的公司。


我给大家提供一个北京朝阳法院的审理案例。 2016年9月23日,北京杰必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必信公司)同绍兴上虞英达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杰必信公司向英达公司采购风机,全款付清后18天内到货,如英达公司未按指定时间到货,则按每天支付

合同总额5%违约金给杰必信公司。


合同签订当日,杰必信公司支付全部货款,英达公司于10月16日(即迟延5天将货物送至约定地点。然后英达公司延迟发货了,杰必信称因英达公司违约,导致杰必信赔偿上家8万元,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所以杰必信起诉英达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32500元。


大家猜猜北京朝阳法院怎么审的???法院直接裁定每日5%的违约金过高,而杰必信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英达公司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故调整违约金为核算货款年息24%的标准进行支付,要求英达公司赔偿违约金427元。有没有觉得北京的营商环境还不错

《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9/21/content_130443.htm?div=-1


大家品品,如果只让检验员王某和李某赔427块,我如果是他们,我会直接拿500块钱甩扬州公司老板的脸上,再骂上一句酣畅淋漓的国骂,祝老板拿这个钱去看花柳病吧


事实上,如果卖方延迟交货违约,违约金也在合同中约定了百分比,但是如果买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数额的,实际损失只能按照同类合同的典型损害计算,也就是赔偿买方支付货款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24%的年利率!!!


所以,这家睿智的扬州公司,因为员工耽误了半天就导致12万的违约金,到底是怎么赔的?究竟赔没赔?是不是故意做局来坑员工的?我保持合理的怀疑。

购销合同交割

我也不是专业的,只是接触面广了一点,跟大家普及一下购销合同交割的基础知识。

产品交货以交割为准

国际上通用的是离岸价(商品离开港口)或者到岸价(商品运抵目的港口);在国内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货物在指定时间内移交给指定物流公司作为合同约定时间;二是以货物在指定时间内送到买方指定地点作为合同约定时间。


在这个案子里,我们不知道是前者还是后者,我在地铁公司当甲方的时候都要求后者,因为我要保证我的工期;而且我为了确保工期按时进行,不可能卡着时间要求乙方供货,都会提前要求产品到货入库的。


我遇上过一次,5台服务器,1台存储需要卡着730的时间节点上线,但是物流公司表示送不过来,然后集成商直接包了一辆货车,把货物直接从北京拉到了上海,成本肯定比发德邦要贵,但是也能卡着时间到货。


所以这家扬州公司在质检员耽误半天后,有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比如安排包车直达,或者航空货运,或者积极与甲方沟通,争取按时到货,来避免发生交货违约?


如果这些工作该公司都没有做,扬州邗江法院、江苏媒体凭什么判定是员工故意不配合加班,导致了企业损失??!脑子里有没有知识积累?!!!心里有没有公道??!!!


2、出厂检验只是环节之一

整个货物购销合同的环节包括合同签订、预付款、原材料备货、组织生产、出厂检验、物流运输、入库检验、支付尾款。原材料备货环节、生产环节、物流环节都有可能造成长时间的延误。


例如这次疫情期间,用于生产口罩的熔喷布供不应求,那么生产商在备货环节就会耽误大量时间;在物流环节因为快递爆仓,人力短缺,物流环节同样会耽误大量时间;那么此时生产商延迟交货,你能把责任简单地归属在检验员拒绝在周日下午继续加班(周六和周日上午已经加班了)上么?但凡有脑子,都不会这么判定吧?


另外,出厂检验是生产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的部分技术要求指标自己进行的检验,大多时候是按批次进行抽检,并且完成部分检测项目。扬州这家企业如果只有两个检验员,而且还不准备与这两个检验员续签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明显组织不善,人力不足,又能如何保证出厂检验的质量?


只有区区两个检验员的小公司,又能接下来多大的货物生产购销合同?如果合同金额小,又怎么能因为耽误半天产生了12万的违约金?我觉得挺奇怪,难道瞿法官不奇怪么?

瞿法官并不奇怪

我在CNKI上查了一下瞿法官的大作,在专业刊物上并没发现他的大作,却在江苏经济报上看见很多他的文章,在江苏进行普法工作,又姓瞿这个罕见姓,两人同名同姓的概率应该比雷劈还低吧?


瞿大法官一直致力于保护中小企业,早在2009年就写过一篇《小议涉诉中小企业的执行》(江苏经济报),我摘录几段给大家品品:

中小企业的厂房、设备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职工工资、购买原材料资金慎用冻结、划扣等执行措施,避免因强制执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对职工工资慎用冻结、划扣等执行措施,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看看瞿大法官的屁股到底是向着谁?

http://wap.cnki.net/touch/web/Newspaper/Article/JSJJ20090603B033.html


当然是向着企业家了。瞿大法官在2014年还判过一个案子,凤凰网还报道过,《买房女付清71万元房款后没及时过户 涉案被查封》。可怜的女生小楠,花71万买了房子,因为没有及时过户,房子就因为原房主老徐的一桩借款官司而被邗江法院查封。


这个事是因为原房主老徐交了首付,剩余部分从银行按揭贷款,但是一直没领取房产证。2013年11月12日,小楠先交付老徐29万元购房款并装修入住,剩余贷款由小楠替原房主还款解抵押。


但是老徐是一家公司法人,因为欠银行的贷款逾期,银行向邗江法院提出资产保全,2014年1月21日,邗江法院裁定冻结老徐名下资产及房产,也就是小楠的房子。


2014年1月27日,小楠从房管局拿到了房产证,产权人还是老徐;结果2014年3月19日小楠一次性付清了房贷及利息后,具备过户条件,才发现房子已经被邗江法院查封了!!!小楠表示买卖合同在财产保全之前,向邗江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还被邗江法院驳回了。


邗江法院的理由同样奇葩,因为买房人具有过错,不该买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而且小楠购房半年多,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买房人还是有过错——对对对,你说的都对!

http://js.ifeng.com/news/detail_2014_10/21/3043565_0.shtml

对于经营中的企业,慎用查封房产等强制措置,对于一个从福建来邗江辛苦打拼的女孩子的首套房产,却毫不犹豫的查封,还驳回了申请,你对得起这个法庭的名字么?公道法庭?公道?公道???


忘了说了,邗江人民法院公道人民法庭瞿森斌庭长还在2018年被评为江苏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真的令江苏法院系统蒙羞啊。因为瞿庭长不仅仅是屁股向着中小企业,自己的业务知识也没有提升。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就瞿庭长接受采访时讲的《劳动法》,说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但是2018年12月29日之后,劳动法更新了,原来的规定不适用了!!!


根据2012的《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是明确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版)中明确了以下四种情形不受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

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但是在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在战疫中,我们的白衣战士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其实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为了全国的利益,但是「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可以强制员工加班,已经不再被法律支持了。


这个案件发生在2018年5月,起诉发生在2019年,所以瞿庭长是不是有点法盲了?知识结构完全跟不上啊!!!


原始信息

信息来源

《现代快报》4月29日报道。「员工拒不加班导致公司巨额损失,扬州邗江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因为传播中报道的都是掐头去尾的抓眼球消息,所以我特意找出原文给大家「奇文共赏」,再进一步分析。

http://news.xdkb.net/2020-04/29/content_1260649.htm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邗法宣 记者 曹锋)4月29日下午,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在邗江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

。2018年5月13日,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万元。后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12万元违约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

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媒体态度 劳动者太任性

江苏公共新闻在这则报道中,用背景音陈述如下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态度

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瞿森斌庭长介绍,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经法院审理,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瞿法官的法理依据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

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立场和定性

我从江苏新闻的电视报道、现代快报的纸媒报道中提炼几个字,大家就明白有关部门的立场了。

江苏新闻:员工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

现代快报: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

邗江法院:检验人员明知生产任务

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任性、要挟、故意拒绝加班、导致交货迟延,这就是邗江法院、江苏新闻、现代快报对这件事的立场和定性


我的结论是:一帮睿智


无话可说。作为劳动者,主动加班是我的个人意愿,但是如果公司一边拒绝跟我续签劳动合同,一边强制我加班,我拒绝之后还要被判赔偿公司损失,这判例将造成全国范围内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坏劳资互信,制造劳资对立。


而江苏新闻、现代快报使用「任性」来描述劳动者,对事实描述不清,业务严重不专业,为人民服务立场不牢,需要进一步整顿深造。


恳请上级法院重新裁决这起适用法条错误、对企业损失认定不当的错案,对知识更新不及时,业务能力不足、立场明显存在偏袒的法官,应该责成其暂时调离一线岗位,深入学习法律知识,重新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才能不辜负公道法庭这四个字!


跟理工男一起直指真相。感谢大家关注我的公众号「任易」,我是南开本科,清华硕士,12年工龄,在IBM做过销售,在地铁公司管过项目施工,在石油公司做过项目经理、售前顾问,现在在鹅厂做云计算,所以对销售、施工、人力、组织、项目、造价、IT都比较熟,所以对这些线索会非常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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