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的按察使是向本省督撫還是向刑部彙報工作?

大屎殼螂


按察使是中國古代的一個官名。宋仿唐初刺史制設立,主要任務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主管一個省範圍的刑法之事,相當於現代的省級公、檢、法機關。由宋代提點刑獄演變而來。

明中葉後開始成為巡撫的屬官。清代亦設按察使(通稱臬臺),隸屬於各省總督、巡撫,為正三品官。清末改稱提法使,簡稱臬司。

“按察”相當於古代的“陳臬”,因此按察使又叫“臬臺”。明朝省級地方官員分為三司,分別是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揮使則管“一省軍務”。

按察使主管一個省範圍的刑法之事,相當於現在的政法委書記,也有部分省組織部部長的工作職能。而政法委書記是代表黨委對同級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司法部門、國安部門和武警部隊的工作行使協調職能。

它既是政法部門,又是黨委的重要職能部門,是同級黨委加強政法工作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的參謀和助手。所已在某種意義上,古代按察使的職能和省政法委書記的只能很類似。

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起撤銷行中書省,改設承宣布政使司,除南北兩京外,全國共設十三個。每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為一省最高行政長官,從二品。類似於如今的省長。明宣德以後為加強統治,設置總督、巡撫等官,布政使的地位下降。

‘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正三品,分領府州縣,由中央六部統管,相當於現在的民政廳、財政廳、人事廳的廳長。

提刑按察使司主一省監察司法刑獄,正三品,聽命於刑部、督察院,相當於現在的省最高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主管一省軍戶衛所,正二品,聽命於兵部和五軍都督府,相當於現在的省軍區司令員。

都指揮使、布政使、按察使,互不節制,互不隸屬,並稱三司。

所以按察使不用聽命於督撫。



摘錄史料


按察使是古代的一個官職名,其主要職責在歷史上的不同時期略有差別,但大致職責都是監察各地、主管地方司法刑獄,相當於現代的省級公、檢、法機關。


按察使制度始於唐代。據史料記載:唐睿宗景雲二年(711年),仿照漢朝刺史制度,“置十道按察使,道各一人”(《新唐書》),每年秋、冬赴各道巡察,主要工作是考核吏治。


宋代按察使設置在路一級(相當於省)單位,職能開始由行政監察向司法刑獄轉變。元代將按察使改為肅政廉訪使,在加強其監察職能的同時,又大大擴展了其他職能。


到了明代,複用按察使稱謂,併成為一省的主官,主管一省的司法、監察。按察使的辦公機構為提刑按察使司,下設按察分司,分道巡察府州縣。清代的按察使職能仍然是主管司法,但是地位大減,逐漸淪為督撫的屬官。清末新政時按察使改為提法使,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開始分離,清朝滅亡後,按察使制度也隨之消亡。


下面重點講一下明清兩代的按察使:


一、明代按察使


明朝建立以後,作為地方行政機構的行省被廢除,改設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簡稱布、按、都三司),分別掌管行政、司法和軍事。


此時的按察使與布政使、指揮使併為一省之主官,地位尊崇,且三者互不統屬,各自獨立行使職權。與前代相比,明朝按察使在地方行政體制中的地位達到頂峰。

(明朝地方行政機構改為承宣布政使司)

《明史·職官志》規定:“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 ……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糾官邪,戢奸暴,平獄訟,雪冤抑,以振揚風紀,而澄清其吏治。大者暨都、布二司會議,告撫、按,以聽於部院。”這裡的“部”為刑部,“院”則為都察院。


按察使的屬官設有副使、僉事等,他們分道巡察各地。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在府州縣設置按察分司,“凡官吏賢否,軍民利病,皆得廉問糾舉”(《明史》)。明朝按察使及其屬官與前代相比,不但地位提升了,而且職掌範圍也大為增加。

(明朝按察使地位尊崇)

史書記載:明代“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凡府州縣輕重獄囚,依律決斷。違枉者,御史、按察司糾劾。”(《明史》)由此可見,明朝的按察使主要職責就是刑獄、監察與司法審判,既向刑部彙報工作,又對都察院負責。


二、清代按察使


清代承襲明制,各省均設按察使,每省一人,三品官銜。關於其職責,清代官制規定:按察使“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所至錄囚徒,勘辭狀,大者會藩司議,以聽於部、院。兼領闔省驛傳。三年大比充監試官,大計充考察官,秋審充主稿官”(清史稿)。


由此可見,清代按察使的大體職責與明代相比相差無幾。但是,清代的按察使地位卻大不如前,並逐漸淪為地方督撫的屬官。“乾隆以後,督、撫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變為正式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而藩、臬便失去了行政上的獨立性,降為督、 撫的屬員了”(陳茂同《中國曆代職官沿革史》)。藩臺即為承宣佈政使,臬臺就是按察使。

(清代督撫)

雖然淪為督撫的屬官,但是清代按察使仍是督撫之下最重要的官員之一,主管刑名,一省之內有關司法之事無所不管,號稱通省刑名總彙。另外,還兼管一省的行政監察、驛傳事務、科舉鄉試等,職掌龐雜,政務繁忙。


到了清末,隨著外國列強和國內革命的多重打擊,清政府的統治無以為繼,被迫順應時勢,開始改革,這就是清末新政。其中,對於省級官制的改革是這樣規定的:“按察司宜名為提法司,而解管驛傳事務,專管司法上之行政,監督各級審判。”(《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至此,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開始分離。


1911年,清帝溥儀退位,清朝滅亡後,按察使制度也隨之消亡。


總結:


按察使作為省級監察機構,在明朝時地位達到頂峰,作為一省之主官,可以直接向刑部、都察院甚至向皇帝直接彙報工作。但是到了清代,按察使的權力和地位不斷下降,最終淪為地方督撫的屬官,只能向地方督撫彙報工作。因此說,明代的按察使地位高於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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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是中國古代的一個官名。主管一個省範圍的刑法之事,相當於現代的省級公、檢、法機關,由宋代提點刑獄演變而來。

按察使是正三品官員,受巡撫衙門領導。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獄。

“按察”相當於古代的“陳臬”,因此按察使又叫“臬臺”。

明朝省級地方官員分為三司,分別是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揮使則管“一省軍務”。

三司分別相當於現在的省長、省公安廳長、法院院長兼檢察院檢察長、省軍區司令。

清朝布政使主管民政賦稅;按察使職掌不變;都指揮使廢置不設。

清代減去都指揮使司,變成“二司”。二司的長官布政使和按察使,俗稱藩臺、臬臺,同為省長。藩臺管行政財政,臬臺管司法監察郵驛。清宣統三年(1911)改稱提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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