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疑農婦被毆致死 警方:系廝打誘發癲癇,不構成刑案

73歲的周以讓永遠忘不了妻子李翠華去世的那天。

據周以讓回憶,1997年5月24日下午,因買魚一事,鄰居王某到他家與妻子發生爭吵廝打。晚飯後,王某的丈夫周某軍又跑來打了李翠華。當晚22時左右,李翠華身感不適送醫搶救後無效死亡。

此後,李翠華的屍體被火化,而王某一家卻消失無蹤。周以讓說,多年來,他一直在為愛妻之死奔走討要說法。

2003年8月4日,周以讓從江蘇宿遷泗洪縣公安局拿到一份材料,上面有法醫檢驗情況和專家意見,專家意見稱,李翠華死亡原因是“生前與人爭吵,情緒激昂,引起癲癇病發作死亡”。到了2005年11月2日,泗洪縣公安局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李翠華之死不構成刑事案件。

而2018年泗洪縣公安局一份關於周以讓信訪案件的會辦紀要顯示,1997年5月26日屍檢後,省公安廳相關人員已經告知死者家人,李翠華死因係爭吵廝打情緒激昂致原有疾病發作死亡,不構成刑案。同時,王某對李翠華之死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周以讓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會辦結論為認定周以讓信訪案件結案。

對於不予立案通知書,泗洪縣公安局一位警官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說,事發後,公安機關多次口頭告知周家不予立案。按照當時的辦案規定可行。後因辦案程序更加規範化,給周家補充了一份。

家屬疑農婦被毆致死 警方:系廝打誘發癲癇,不構成刑案

泗洪縣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 受訪者供圖

被毆致死?農婦激烈爭執後送醫不治

涉事鄰居一家連夜消失

李翠華歿年48歲,和周以讓同為江蘇宿遷泗洪縣太平鎮周咀村人,兩人育有三個兒子一個女兒。時年,其24歲的二兒子周道武(2013年去世)在村裡做販賣魚蝦的生意。

周以讓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當天下午,自己和妻子李翠華正在堂屋幫村民壓麵條,王某罵罵咧咧地進了自家院子,“說我兒子收購她家銀魚的時候秤上有問題,妻子氣不過,兩人吵了起來,吵著吵著就吵到了門外。等我抬頭看時,發現王某的老公公周某某兩手拿著兩個小石塊站在屋外,我怕他打人就連忙跑了出去。”

按照周以讓的說法,他跑到屋外,看到王某和她婆婆何某將妻子李翠華按在地上,王某雙手拽著李翠華的頭髮使勁往地上撞,旁邊幾個鄰居不停地勸,但王某沒有停手。

周以讓回憶,打架結束後,妻子當時感覺沒什麼事,過了兩小時,她說自己胸口發悶,心裡難受,感覺喘不過氣來。周以讓就想著去倒點水給她喝,等回來時,李翠華告訴他,王某的丈夫周某軍剛才跑進來打了她一下,並不停說“我不行了,我不行了”。不一會兒,李翠華抽搐了幾下就不動了。”

據周以讓描述,自己趕緊背起李翠華跑到周某軍家,讓送醫院救治。十幾分鍾後,李翠華被抬上週某家的手扶拖拉機,趕往鎮上的太平醫院,但搶救無效死亡。

次日上午,周以讓直接將李翠華的屍體運到了王某家,但此時王某家已經沒人了。周以讓報了警,後在警方的要求下,李翠華的屍體於5月25日中午被運到了殯儀館。

家屬疑農婦被毆致死 警方:系廝打誘發癲癇,不構成刑案

2003年8月4日,周以讓從泗洪縣公安局拿到一份材料,上面有法醫檢驗情況和專家意見,圖為法醫檢驗情況 受訪者供圖

1997年5月26日上午,法醫對李翠華的屍體進行了解剖。據周以讓回憶,後在警方勸說下,他同意將李翠華屍體火化。

周以讓稱,妻子死後,王某一家人連夜從村裡消失,周某軍的父親偶爾回來過,但王某和周某軍幾乎沒再回來過。

法醫檢驗稱係爭吵引發癲癇死亡

公安8年後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

宿遷市宏亮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體實曾介入此案,並於2001年11月28日在周咀村找到多位目擊者。

筆錄材料顯示,村民周以闖回憶,1997年5月24日下午5點多鐘,王某和何某開始在周某銀家門口對李翠華家罵,後來他們娘倆就來到周以讓家門口,兩人打李翠華,打著打著,李翠華被王某按在地上,王某跪在她胸前,拽著她的頭髮,兩手抓著李翠華的頭往地上撞,我看李翠華臉色都變了,就說,‘王某、王某,你還不鬆手,人家臉都被你打變色了’。

家屬疑農婦被毆致死 警方:系廝打誘發癲癇,不構成刑案

目擊者證詞 受訪者供圖

村民趙林俠證明稱,親自看見王某毒打李翠華,用手揪著李的頭髮一甩,把李翠華摔在地上,接著用膝蓋頭猛地一下跪在李的胸膛上,雙手抱著李的頭髮往地上撞擊……

家屬疑農婦被毆致死 警方:系廝打誘發癲癇,不構成刑案

目擊者證詞 受訪者供圖

至於打人者王某夫妻倆的下落,時任周咀村治安主任周平仁稱兩人外出務工去了,沒有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

周以讓告訴紅星新聞,此後多年,他一直在為愛妻之死奔走。2003年8月4日,周以讓從泗洪縣公安局拿到一份材料,上面有法醫檢驗情況和專家意見,並蓋有泗洪縣公安局公章。

法醫檢驗情況顯示:

經檢驗,死者顏面青紫,瞼球結膜出血,雙手指端紫紺。雙上肢及頭面部見七處輕微皮下出血,舌尖右側破損,切開頭皮頂部頭皮下輕度出血,頭顱無骨折。打開顱腔見腦水腫,小腦扁桃體疝形成,腦組織無出血挫傷。切開氣管見氣管上段有多量細小泡沫。打開胸腹腔見胸腹臟器無損傷。胸腹腔無出血。腦組織病理檢驗診斷為腦組織淤血,水腫,小腦病桃體疝形成,腦膜血管擴張淤血,延髓下橄欖神經元輕度變性,符合缺氧引起的腦組織改變。

專家意見稱,排除李翠華機械性損傷導致死亡,死亡原因是“由於死者李翠華生前與人爭吵,情緒激昂,引起癲癇病發作死亡”。“我認為當天7時與他人發生爭吵只是誘發因素,不是他人打死的,死的本身:病為主體,爭吵和廝打為誘因(造成情緒激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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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檢驗情況 受訪者供圖

周以讓對此表示不服,他認為妻子生前沒有任何疾病,繼續找泗洪縣公安局。2005年11月2日,泗洪縣公安局向周下達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稱經審查認為李翠華的死不構成刑事案件,決定不予立案。

繼續向宿遷市有關部門反映

家人被告知“事情2018年已經化解掉了”

宿遷市宏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培農於2003年介入此案。

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第35號令)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為什麼直到李翠華死亡八年後,才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這不符合規定”。

其次,李翠華屍體火化前警方未做全面鑑定,“他們只是將腦組織拿到南京送檢,沒有將腎、肝等臟器送檢,而根據目擊者描述的情況,不排除李翠華內臟受損死亡”,張培農說,李翠華被打後還對丈夫說自己胸部發悶,頭部難受,還讓丈夫打水洗腳,“表達意識很清晰,明顯不符合癲癇發病死亡特徵”。

周以讓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自己反映妻子被打死一事期間,還發生了一件事情。2018年,周以讓向中央第七巡視組反映情況後,巡視組收了材料,問了情況,轉到地方由地方回覆。

“2019年我們繼續向宿遷市有關部門反映,結果告知此事情2018年已經化解掉了”,周以讓說,2019年10月,家人從相關部門拿到了一份關於周以讓信訪案件的會辦紀要。

該文件顯示:

2018年7月10日,泗洪縣公安局相關領導召開會議會辦周信訪案件,經研究,形成會辦意見如下:信訪人反映1997年其妻李翠華與他人發生糾紛過程中死亡,法醫進行屍體檢驗,2005年公安機關告知李死於癲癇病,現要求公安機關給出真正的死亡原因。1997年5月26日屍檢後,省公安廳相關人員已經告知死者家人,李死因係爭吵廝打情緒激昂致原有疾病發作死亡,不構成刑案。王某與李翠華爭吵廝打,致李情緒激昂誘發原有疾病,王某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周以讓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會辦結論為認定周以讓信訪案件結案。

家屬疑農婦被毆致死 警方:系廝打誘發癲癇,不構成刑案

家屬疑農婦被毆致死 警方:系廝打誘發癲癇,不構成刑案

2019年10月,周家從相關部門拿到了一份關於周以讓信訪案件的會辦紀要 受訪者供圖

當地公安機關:該案不構成刑案 曾多次告知死者家屬不予立案

2020年4月14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泗洪縣公安局瞭解李翠華死亡一事。該局宣傳科崔警官糾正了“李翠華被打死”的說法,但未透露該案具體情況,“如需採訪請聯繫泗洪縣委宣傳部”。

紅星新聞致電泗洪縣委辦公室,某李姓主任拒絕了記者的採訪。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前崔警官接受《現代快報》採訪時稱,泗洪縣公安機關在整個事情的處理過程中沒有過錯。法醫有結論,李翠華的死亡屬於疾病,不構成刑事案件,不是公安機關範圍內能調查處理的事情。

報道稱,對於不予立案通知書,崔警官說,1997年事情發生後,公安機關多次口頭告知周家,李翠華的死亡不屬於案件,不予立案。按照當時的辦案規定,這樣做是可以的。2005年之所以又給了,是因為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更加規範化,有了新的辦案規定,所以才給周家補充了一份。

那麼周以讓有沒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周以讓稱,他們以為人死了總要有人負責,報了警警方總會處理的,所以根本不知道要去法院起訴。

據《現代快報》報道,後來在張培農律師的建議下,才於2008年左右向泗洪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法院認為李翠華一事有可能存在刑事問題,所以沒有受理。

而張培農律師告訴紅星新聞,法院不受理,都是口頭告知,沒有相應材料。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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