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勞動者“碰瓷”企業的現象屢屢發生,
部分“勞動者”採取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偽造個人簽名等一系列不誠信行為,
意圖通過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法院起訴的方式,
獲得高額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非法利益
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生存發展,
造成了勞動仲裁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也破壞了營商環境。
今天我們要說的是
對於“職場碰瓷人”
有規制手段了!
4月30日,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聯合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湖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共同出臺《關於建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並召開新聞發佈會,由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
率先發布全國首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在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對那些權利濫用的行為依法予以規制,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納入“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並綜合相關情況予以認定:
(一)連續三年內,在同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10次以上或者在全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20次以上;
(二)連續三年內,在同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範圍內申請仲裁7件以上;
(三)連續三年內,在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3件以上或者在全市範圍內提起勞動爭議訴訟5件以上;
(四)一年內,在同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信訪部門)以拖欠農民工工資名義討要工程款3次以上或者在全市動保障監察部門或(信訪部門)討要工程款
5次以上的;對於情節惡劣,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即使未達到前款要求,當經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湖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會商一致同意,也可納入“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每年調整一次,已納入名單的人員如不再符合本意見第四條標準的,應從名單中移除。對納入名錄有異議的,可向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法院書面提出,法院在收到異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一旦被納入“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後果很嚴重
對納入“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的勞動者所涉案件,南太湖法院將採取下列措施:
對外曝光
通過南太湖法院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向社會發布“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及時通報到轄區內各勞動中介、人才市場、行業協會等相關單位。
從嚴審查
“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中的勞動者名單將嵌入相關業務系統,在勞動監察、仲裁、審判等環節自動彈出提示信息,提醒辦案人員從嚴審查。
從嚴懲處
通過關聯案件檢索,強化法律關係甄別,一旦發現不誠信訴訟、惡意訴訟行為,從嚴懲處,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處理。
典型案例
南太湖法院將李紅芳納入了“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姓名:李紅芳
身份證號碼:6103281982XXXXXXXX
理由:2016年下半年以來,共申請勞動仲裁22次;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3次;訴訟案件4件。
李紅芳於2016年下半年以來,在每次離職後(入職時間最長3個月,最短2天)都向用人單位提出高額的工資及補償金,僅在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就有22件,訴訟案件4件。同時,李紅芳還多次向勞動監察等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近日,南太湖法院受理了一起李紅芳提出的勞動爭議訴訟。
李紅芳於2019年6月28日與湖州某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崗位是秩序維護員。
試用期工資每月1800元。李紅芳工作不到兩個月,即向物業公司提出辭職申請,雙方於當日解除勞動合同。
事後,李紅芳向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提出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繳納社會保險等請求,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李紅芳的申請。隨後,李紅芳向南太湖法院提起訴訟。
南太湖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27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些不誠信的“勞動者”,在沒有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的情況下,頻繁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嚴重干擾了勞動仲裁、訴訟秩序,破壞了社會誠信,南太湖法院將不斷加大對“職場碰瓷”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來源 | 南太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