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發佈全國首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亮劍“職場碰瓷”|浙江法院發佈全國首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近年來,

勞動者“碰瓷”企業的現象屢屢發生,

亮劍“職場碰瓷”|浙江法院發佈全國首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部分“勞動者”採取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偽造個人簽名等一系列不誠信行為,

意圖通過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法院起訴的方式,

獲得高額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非法利益

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生存發展,

造成了勞動仲裁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破壞了營商環境

今天我們要說的是

對於“職場碰瓷人”

有規制手段了!

4月30日,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聯合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湖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共同出臺《關於建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並召開新聞發佈會,由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

率先發布全國首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在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對那些權利濫用的行為依法予以規制,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亮劍“職場碰瓷”|浙江法院發佈全國首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納入“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並綜合相關情況予以認定:

(一)連續三年內,在同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10次以上或者在全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20次以上;

(二)連續三年內,在同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範圍內申請仲裁7件以上;

(三)連續三年內,在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3件以上或者在全市範圍內提起勞動爭議訴訟5件以上;

(四)一年內,在同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信訪部門)以拖欠農民工工資名義討要工程款3次以上或者在全市動保障監察部門或(信訪部門)討要工程款

5次以上的;

對於情節惡劣,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即使未達到前款要求,當經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湖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會商一致同意,也可納入“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每年調整一次,已納入名單的人員如不再符合本意見第四條標準的,應從名單中移除。對納入名錄有異議的,可向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法院書面提出,法院在收到異議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一旦被納入“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後果很嚴重

對納入“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的勞動者所涉案件,南太湖法院將採取下列措施:

對外曝光

通過南太湖法院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向社會發布“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及時通報到轄區內各勞動中介、人才市場、行業協會等相關單位。

從嚴審查

“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中的勞動者名單將嵌入相關業務系統,在勞動監察、仲裁、審判等環節自動彈出提示信息,提醒辦案人員從嚴審查。

從嚴懲處

通過關聯案件檢索,強化法律關係甄別,一旦發現不誠信訴訟、惡意訴訟行為,從嚴懲處,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處理。

典型案例

南太湖法院將李紅芳納入了“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姓名:李紅芳

身份證號碼:6103281982XXXXXXXX

理由:2016年下半年以來,共申請勞動仲裁22次;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3次;訴訟案件4件。

李紅芳於2016年下半年以來,在每次離職後(入職時間最長3個月,最短2天)都向用人單位提出高額的工資及補償金,僅在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就有22件,訴訟案件4件。同時,李紅芳還多次向勞動監察等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近日,南太湖法院受理了一起李紅芳提出的勞動爭議訴訟。

李紅芳於2019年6月28日與湖州某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崗位是秩序維護員。

試用期工資每月1800元。李紅芳工作不到兩個月,即向物業公司提出辭職申請,雙方於當日解除勞動合同。

事後,李紅芳向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提出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繳納社會保險等請求,湖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李紅芳的申請。隨後,李紅芳向南太湖法院提起訴訟。

南太湖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27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些不誠信的“勞動者”,在沒有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的情況下,頻繁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嚴重干擾了勞動仲裁、訴訟秩序,破壞了社會誠信,南太湖法院將不斷加大對“職場碰瓷”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來源 | 南太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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